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
录入时间:2003-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3信息】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或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许扣除项目后的
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
入和企业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业应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明
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照
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
税收法规相抵触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
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范围
营业收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
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经营收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出租房地产租金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物业
管理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兼营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
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此外,房地产开发
企业附属的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收入也属于其他营业收入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应在销售实现时,确认营业收入。
(1)转让、销售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
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
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
日期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房地产的,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收取租金日期已到始确认营业收入,
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视为经营收入的实现。
(三)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
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以下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
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
核证明。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
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1.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
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
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
规和会计惯例。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
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
资的成本。
2.不准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6)各种赞助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8)贿赂等非法支出。
(9)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0)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
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
的准备金。
(11)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
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
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
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