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四)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
计税方法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以及转包、转租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
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
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所以,税法规
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
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
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遇这种情
况,应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
税。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
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
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