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
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
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
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
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
或定率减除费用。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
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
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
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
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所纳税额时,如果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就应
当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
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5-3)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5-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5)
式(5-3)和式(5-4)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同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5-5)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