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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 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 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 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 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 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 得(利润)。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 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费 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 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 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 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特殊征收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核定征收方式 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 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5-4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5-4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娱乐业 20~4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其他行业 10~30 饮食服务业 7~25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管项目确定其适 用的应税所得率。 (2)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 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 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 算、损失、负债和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 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终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 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终终了时,应汇总 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应纳税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 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 本企业的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 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 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 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 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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