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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分配避税不合法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间的竞争日趋 激烈。企业间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最激烈的竞争当属争夺人才的竞争,“挖人 才、留人才”成为人才竞争的主题。影响人才流向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人才所能获得 的收益。因为个人收入总和个人所得税连在一起,人才关心的是税后净收入的高低, 只有较高税后净收入才能吸引高级人才、留住高级人才,因此在很多企业设计、实施 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中引入了税收筹划,人才激励机制的税收筹划已成为很热门的话 题。 现实中,很多企业通过人才激励机制的税收筹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抢得了人才、 留住了人才。但是,人才激励机制的税收筹划必须合法进行,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税收 风险,已有一些企业因为违法操作受到了处罚。 据笔者调查,人才激励机制中存在逃税问题的操作方法主要是实物替换法和配额 制度法。 实物替换法就是用实物代替现金发放来规避税收。一些企业已从发放生活用品, 发展到给人才买汽车、买房子等大额消费品的地步。比如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因业 绩突出,公司年终需要发其奖金30万元。如果全部发放现金的话,该经理将承担很 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按照有关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收入缴纳个 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该经理可支配的税后收入不到20万元。 同时这样做对企业所得税也有很大影响。因为企业发给销售经理的30万元作为 员工的工薪收入,对于受计税工资限额约束的企业而言,已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近10万元,因此为了给营销经理 发这30万元的奖金,单位和个人要合计缴税近22万元。  因为该经理个人想买一辆汽车,于是该公司做了如下“筹划”:公司以自己的名 义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并和该经理签协议约定,小汽车归该经理个人使用, 如果其在公司继续效力满5年,该汽车所有权归该经理。同时,公司发放的奖金由3 0万元变为10万元。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好处:该经理除了拥有一辆轿车,还得到1 0万元的奖金;汽车作为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可以进成本,少缴企业 所得税。但是对谁不利呢?是国家,国家因此将减少8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 配额制度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员工个人收入中扣除部分收入,以报销形式 发放给员工。如某公司经理年薪20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10万元,另外10万元 以报销形式发放,他可以将自己消费的单据拿到公司报销。这是目前很多高收入者缴 纳个人所得税少的原因。这样操作的原因在于:20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要多 缴企业所得税,个人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配额制度后,10万元的消费通过各 种方式进入公司成本、费用,公司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个人只就10万元缴纳个人所 得税也少缴了税。同样受损失的是国家的税收收入。 企业的这两种操作方法仅从账目上看是很难发现的,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因为企 业往往以完备的合同、高度的保密工作、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做掩护。其之所以受到 企业追捧,正是因为这种方法税务机关难以发现,规避税收的效果非常明显。从税收 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而言,这两种方法不是税收筹划。因为员工获得的这些好处,都 是因在公司任职而取得的,属于实物性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一些企业在 操作时打着“筹划”的旗号,或者是“合理避税”的旗号,但这些方法实质上不符合 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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