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运用回避制度保护自身权益
录入时间:2002-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2信息】 最近,某化工厂厂长赵某遇到了一件烦心
事。原来,在市地税稽查局送来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他发现了他曾举报有不文
明执法行为并受到批评的某稽查人员的名字。他怕其借机报复,又不知如何是好,于
是来电话咨询应该怎么办。
其实,赵厂长完全不用害怕,他可以要求稽查局更换稽查人员。因为,《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与被查对象有利
害关系、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不仅是对税务人员的工作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必须
履行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在明确税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强调了税务机关应承担的义务。
其中就有: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
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规定。
关于回避制,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
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很显然,赵厂长遇到的情形正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应当
回避的情形,因而可以要求稽查局更换稽查人员。回避是税务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
务,要求回避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应当主动回避;纳税人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回避的要求;对不按规定回避或
者打击报复的,可要求上级税务机关给予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刑事诉
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