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应注重“三性”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纳税人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在
筹划时就应该注重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长期性、适用性。
首先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限制
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硬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增大了偷逃税的责任风险。如对
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修订前,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没有罚款底限;而修订后则规定必须处不缴或者
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笔者发现大部分被稽查的纳税人,均存在不同
程度的偷税行为,最后都不可避免地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罚款,这无疑增加
了税收成本,而且这部分支出是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分析,大部分纳税人
并不是有意偷税,而是由于对税法的规定或是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清楚所致。可见,
纳税人应自觉学习并弄懂税法基础知识,依法办理涉税事宜,在确保避免缴纳罚款和
滞纳金的基础上,再进行税收筹划。
其次是长期性。税收筹划是分层次的,既包括基础的、简单的筹划,也包括系统
的、复杂的筹划,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后实施,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始终。企业在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投资时机、投
资行业和产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投资
地点。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应研究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列支限额,如招待
费、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开支都是有规定标准的,超标准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可通过改变核算方式、设立销售公司等途径增加费用列支。总之,税收筹划伴随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计提有关费用,该列支、该摊销、该计
提的折旧及各项费用应尽量提足,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额,对需要报税务机关审
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亏损,一定要报批,按期计提和弥补。
第三是适用性。搞好税收筹划,固然可有效降低税负,但企业经营目的是最大限
度地盈利,税收筹划也应服从企业经营方针和营销目标,必须与其他经营决策配合使
用。如企业采购对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
企业负担的流转税当然会有所区别。当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买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货物比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多,但决定货物采
购的因素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价格、质量等因素影响。可见,
不应把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确定为节税,纳税人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并不一定就是成
功的筹划,税收筹划只能围绕企业经营目标来进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