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免、抵、退”税政策何时可延迟纳税
录入时间:2002-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2信息】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国税发[2002]11号文件。
对上述两个文件的某些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
的生产企业而言,有可以筹划的地方。如:财税[200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生产
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
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
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
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又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
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税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
算填报;(2)‘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
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
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把
“六个月的概念”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用活,进行税收筹划。企业
仍然按正常申报,只是人为控制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如某服装公司,2002年1月,出口服装(一般贸易)销售收入150万元,内销收入
1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2月份,内销收入200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一、二月份征退税结果如下:
1.单证齐全时:
1月份“免、抵、退”税额为:150×17%=25.5(万元);
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40)=-28(万元);
则应退税额为:25.5万元;
留抵税额为:2.5万元。
2月份应纳税额为:200×17%-10-2.5=21.5(万元)。
2.单证不齐时:
1月份“免、抵、退”税额为:30X17%=5.1(万元)(单证齐全30万元);
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40)=-28(万元);
1月份退税额为:5.1万元;
则留抵税额为:22.9万元。
2月份应纳税额为:200×17%-10-22.9=1.1(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由于单证齐全与否的影响,可以延迟纳税20.4万元。
当然,本来国家出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
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为了减轻对企业资金的占压,但税法和政策对企
业的上述行为无法控制,因而必然会影响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对此,税收法规则应予
以完善。(a20020917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