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对投资者有利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南京机械有限公司是中美合资企业,注册
资本4000万元,美国投资者A占注册资本的80%,投资双方注册资金已经全部
到位。经过几年经营,企业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
万元。因此,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亿元。由于企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美
国另一投资者B也想参股投资该企业,A、B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A将其拥有的占公司全部股权的30%转让给B,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
例计算。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A在操作股权转让时发现,如果以目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乘以转让数
额作为转让股权价格,其将承担较重的税负,于是向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询问在股
权转让中能否进行筹划,以降低税负。注册会计师仔细研究后指出,如果A在企业分
配股利后再转让股权,实际收益将会比在股利分配前转让股权增加200多万元。原
因何在呢?
股权转让的筹划原理
注册会计师首先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有关税法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
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
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双方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如上例中的
1.4亿元,乘以转让数额作为转让价格。如果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即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或企业资本公积有余额,则转让价格会高于投资额,转让方会获得转让收益,
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能使所有者权益降低,则转让价格和
转让收益也会减少,相应地所支付的税款也会减少。降低所有者权益的办法,就是将
未分配利润分配掉。那么,分配利润需要纳税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筹划的途径,即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
利分配,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就可以节税。同时,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
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
实例分析
我们以南京机械有限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该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是股利
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另一种是股利分配后转让股权的方案。
在第一种方案下,股权转让价格为所有者权益1.4亿元乘以转让股权比例
30%,等于4200万元;转让收益为42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结果
为3000万元。A取得3000万元转让收益,其应缴10%的预提所得税300
万元,实际转让收益为2700万元。因为股利未分配,A从剩下的50%股权中还
能分得4500万元,因此A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
转让净收入,数额为7200万元。
在第二种方案下,即合资企业先分配股利,A、B再进行股权转让。合资企业先
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因为A占有80%的股权,其从
9000万元利润中可分得股利72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该股利A不用缴纳
所得税。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
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项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分配股利后,合
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为5000万元。此时A转让30%股权给B,转让价格按
5000万元计算,数额为1500万元。转让收益为1500万元减去30%股权
的成本1200万元,数额为300万元,应缴预提所得税3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
后A实际收益为7470万元。
对以上两方案比较,采取第二方案,A实际收益增加270万元,B应支付的转
让价格节省2700万元。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因此A接受了方案二。
作为受让方B,由于其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
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时,在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不会
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为给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利益,可选择先分配股利,再
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
股权转让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同时外商投资者进
行股权转让业务也更加频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筹划,是外商投资企业及外
国投资者很关注的话题。投资者按以上方案进行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以上方案仅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进行上述
筹划,如要进行上述筹划,则应先找一个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转换成合资企业,过一
段时间再进行股权转让。
其次,要考虑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行性。先进行股利分配,需要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如果外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
应取得各方的同意,若其他各方要求外方付出代价,则应对代价与筹划收益进行比较,
后者大于前者才具有可行性。同时,进行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如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若影响太大,其他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
第三,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在筹划过程中,要做到双方都能获得好处。对股权转
让者而言,以获取筹划收益为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对股权受让者而言,则是搭了
便车。在商业活动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可以适当要求
受让方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