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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科学的经营方式也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2-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2信息】 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 以分为不同类别。例如,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 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 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等。 企业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 业生产产品的品种等,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收筹划,可以归结 为相关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例如,在投资 行为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都存在较大的选择 余地。税收筹划在这种选择中可发挥作用。 首先选择合适的货物采购对象。因原材料或产品采购对象不同,会造成企业负担 的流转税负不同。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 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只可以请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抵扣税额少。当一般纳税人购 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或者进项税额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或者抵扣不足。 其次,做好产品外销还是内销的决策。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流转税税负 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 退税制度。外销产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税负,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 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只要其差幅达不到 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 者应认真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多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 正确的销售决策。 第三,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 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 企业在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 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 益也相对较小。 为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 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 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一家生产生物制品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 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该企业 现已投产7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年~第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0万元、20万元、 24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该企业累计已缴所得税款12万多元。 如果该企业通过适当控制第二年~第四年的产量并增大广告费投入,使投产后前四年 利润数均为零,从第五年开始获利。并假定第五年~第七年分别实现利润60万元、 70万元、80万元,则该企业7年累计应缴纳所得税6万元。这样,该企业通过推 迟获利年度和提高减免税期利润水平,比原例中多节约了所得税款6万多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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