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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41)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七节 反倾销税中的节税案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了蓬勃的发展,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 由于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大量涌现和发展,使出口商品的数量结构和范围发生了重 大的变化中国产品正以物美价廉的形象打入国际市场,并在许多国家的进口贸易中占 有不断上升的比重地位。这不但给国家带来了大量的外汇,也极大推动了我国对外贸 易不断向国际大市场靠拢,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但这种“高速度发展”也给 我们带来了另外一个侧面的难题。许多国家在中国优质低价产品的冲击下,在国内生 产厂商的“保护民族工业”抗议声中,纷纷认定中国的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 通过立法程序——反倾销税法案,对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这种扭曲的认 定有如“一场可怕的瘟疫”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使我国大批出口企业, 特别是乡镇企业、传统产品、外贸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因高额的关税(反倾销税)而陷入 困境,不少企业为此停业、破产……1993年我国对外出口商品,被进口国认为具有倾 销行为的金额高达300亿美元,大约有150多种中国产品为此而“蒙冤”。 然而面对不公平的事实,我方胜诉率极低,多数企业甚至根本不敢应诉。以1990 年为例,16起我方产品受控“倾销”案中,11起我方败诉。1992年遭受市场冷落的美 国ITV公司以中国生产弹簧垫圈的企业享受国家优惠为由,指控中国对美倾销弹簧垫圈, 一旦指控成立,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弹簧垫圈将被征收90%和130%的反倾销税,等于一 下子堵死了中国弹簧垫圈向美国的出口。然而在中国的11家出口企业中,有10家放弃 了应诉的权利,只有浙江萧山的一家乡镇企业——杭州弹簧垫圈厂应诉。 在反倾销案中,中国一直被指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欧共体是这样,土耳其、 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是这样,它们为中国产品寻找“替代国”价格。由于采用替代 国价格,中国廉价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的竞争优势被忽视,合理的低成本,低出口 价却成了倾销。另外,西方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推导出一个显然过时的结论: 所有中国的企业都在国家控制下经营,任何企业的销售行为都被看成是国家州顷销, 一律征收同样的反倾销税。1993年,已有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土耳其、巴西、日本、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 出反倾销投诉,其覆盖面已包括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我国的出口产品确实成了许 多国家反倾销的重点防范对象,这其中尤以墨西哥对我国的出口产品的指控为甚。 1993年4月14日,墨西哥工商部长宣布对中国纺织品、有机化工制成品等10大类4000多 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同时征收反倾销税,最高达到1105%,成为迄今世界上最 大的反倾销案件。 面对这种日趋严重的局面,要求我们能够采取正确有效的节税措施,避免不公正 的“反倾销税”的迫害。我们认为,对于所谓的“反倾销行为”,首先要有一个正确 的态度,即要能够敢于面对现实,敢于向之挑战。这里我们还是以上面的杭州弹簧垫 圈厂为例,在我方企业的据理力争之下,经过长达1年多的艰苦应诉,此案终于在1993 年11月得以最后裁决。美国商务部和ITV对杭州弹簧垫圈厂的进口关税从初裁的 128.63%减至69.88%,而其余未敢应诉的10家企业按128.63%征收关税。这场应 诉的胜利不仅意味着美国法律对中国乡镇企业产品单独列税的确认,而且保住并巩固 了该厂在美国的销售市场,并使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大为提高,招来了众多国 外客户,使企业获得了突破性发展。事实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面对不公平的“反倾 销”指控,我们要敢于应战,并且要能够做到善战,即能够熟悉国际贸易法中有关贸 易保护的条款,并掌握其正确的运作机制,掌握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状况,营销 商性质和地位,制定正确有效的节税措施,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 殆,从而避免被不公平地指定为反倾销税的惩罚对象,进而在出口竞争中保持原有的 优势地位。 那么,我国出口企业对于进口国的“反倾销税”政策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节税政 策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这一点又可以采取若干种方式。 (一)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 我国出口商品遭反倾销投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价格偏低。这一点主要是因为现 阶段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偏高,产品 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期来看,我国企业应该大力着手提高产品档 次,增大产品自身的附加值,从初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日趋 成熟。 (二)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到反倾销投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口企业之间缺乏协调, 各自为战,甚至盲目冲撞。在欧美市场上,经常会出现短期内到岸的同种中国产品的 猛增,堆压式的冲击拥入某一市场,造成企业彼此之间不得不进行残酷的低价竞销大 战,而外方则坐收渔人之利。这样,便在无意之中向外人授予把柄,招致当地厂商的 反倾销投诉。而当外商起诉时,我们的企业却又都不愿意应诉。一些出口企业自私地 认为,打外贸反倾销官司是全行业的事情,个体企业花费巨额费用打赢官司的利益却 要为其他众多的企业所无偿享受,不值得,故而宁愿大家都受罚,而不愿站出来据理 力争,去应诉。这一点就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缺乏集体主义精神(或称民族主义精神) 的自私陋习。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间协商,走集团化、协同化、计划化的出 口策划方式,彼此相互帮助,以整体形象活动,这样就会大大减少被指控的风险,对 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好处。 (三)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投诉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产品出口面偏窄、出口量 偏多,显得过于集中。例如,玩具产品过于集中于美国,而服装又过于集中于欧洲和 北美市场,而且在当地市场中所占比重份额过高,易招致当地利益集团的强烈抵触, 诱发控诉的风险。故在外贸指向上,走多元化的道路,扩大与非经常贸易伙伴国的经 济交往,如积极开展同前苏联东欧集团、第三世界国家的互惠贸易,从而以一种“发 散式”的主体贸易方式开展多元化出口贸易,达到降低风险,减少受控损失的目的。 二、顺利通过调查,避免被认为倾销 进口产品被认为倾销的条件是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或销往第三国的价 格。如果你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反倾销调查,可以选用以下技术手段灵活应 付: (1) 及时上调价格。这既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价格低于“公平价值”,也还因为欧 美商业 裁判机构在每征满1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然有倾销行为,如果调查 发现没有,就立即取消征收反倾销税。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惯例和商业规范;同时还 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情况。例如,输入欧美国家市场的产品,如从表面价 格上看,输入价格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相当或相同,但实际上与输入价一般不外 乎到岸价(CIF)和离岸价格(FOB),这两种价格一般都包括了一定的运输费、保险费, 关税及其他费用,扣除这些费税之后的价格与其国内市场价格相LL,则显得偏低,而 在法律上差距低于1%,就会视为倾销行为,面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风险。 (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我方产品一旦被征收 反倾销税,受损失的不仅是我方,外方进口商的利益也直接受到损害。我们可通过与 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动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4)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在市场划分和占有上及利益分配达成协 议,从而尽量使冲突不被投诉。同时,鼓动、要求与我方企业共同利益的当地厂商出 席调查听证会,作有利我方的陈述;并聘请该国富于经验和威望的律师为我方辩护。 三、避免出口行为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美国新修改的贸易法规定,可造成国内产业重大损害的因素有: (1)国内产业是否因此项行为而减少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生产力、 投资报酬率、生产设备利用率等。 (2)除外国产品输入激增外,影响国内产品价格、产量或销售量的其他因素。 (3)国内产业是否因而在现金周转上发生困难或存在存货增加等困难。 (4)是否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 (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 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在欧美国内设厂,既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 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在欧美市场内大力拓展业务,又可使生产得以最优组 合,降低生产成本,赚取更高利润,从而躲避开“反倾销税”的迫害,像《西游记》 中的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一样,不失为一条有利的跨过贸易壁垒这座“火焰山” 的妙计。 (4)借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 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 的依赖性,获取群众基础,走“人民战争”路线。 四、增强国际法意识,提高自身法律水平 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屡屡受到不公正的倾销指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 外贸大国,我国每年进口上千亿美元的产品,却很少发生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指控。 难道国外出口商不存在倾销行为?非也!其原因在于我国还缺乏与之相关的法规,立法 落后。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上面谈到的杭州弹簧垫圈厂在接到美国指控决定应诉后,在 国内竟然找不到一个熟悉反倾销法的中国律师,最后只得花上数十万美元的高价聘请 美国律师。因此说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反倾销案逐步增多的情况下,我们的企 业应该积极推动国内相关的立法,通过开设培训班和讲座的形式,出版相应的书籍, 提供有关资料检索,为涉外企业武装国际法规,使其掌握法律的利刃坚盾,这样才能 使大量涉外出口企业避免和减少了因不公正的反倾销关税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 我们节税策划的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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