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40)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六节 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时的节税案
例
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免征
或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基本内容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
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避免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了公平税负,且增强
了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还可以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因此,
可以说退税制度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能否有效地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的节税策划,对每一家有出口业务的公司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
由于出口公司主体和出口商品的差异,以及各种政策人为的原因,这一基本原则很难
得到有效地执行,这就为很多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税收负担。而如何避免和解决可能带
来的税收负担就成了出口退税节税策划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形式,另
一种是免税形式。这两种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
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税额,对最终生产环节以前发生的税款,即在生产过程中
使用过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以真正的不
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与“彻底退税”的原则是不相符的。而采取先征后退的方
式时,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下则可将出口货物价格所包含的全部税款退还给企业。我国
对出口货物采取的是以退税方法为主,只对少数几类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
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采取免税方式。
作为节税策划的前提,我们必须首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有所了解,节税
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之外,均可在货物
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
税及消费税。
2.下列企业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境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间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来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
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卷烟。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作
详细叙述。
4.除了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以退还增值
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物资。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及合金、白金等。
(4)糖。
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
均不得作扣除和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到其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
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
渔具、松香、生漆、鬃毛、山羊皮、纸制品。
6.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除了要清楚上述退税
范围之外,还应该准确地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1: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
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2: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户核算的,
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
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这里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则是指计
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加以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而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加以确定。
方法3: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于从价定
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的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当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方式为:
应退消费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照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
费税。请注意以下几点:
(1)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
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2)企业应该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
低适用税率计算。
(3)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
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
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和免税。
(4)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签发的“税
收(出口产品专用)交款书”、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以上单证凡应当提供而逾期没有提供的应一律
扣回已退免的税款(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
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批准运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
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
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行为的,除不予以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7)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印章不齐全,
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8)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
来料加工货物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
工货物及其加工交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
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
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
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以上八点,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应给予充分的重视。这些都是一些工作中的技术
性问题,如果在此环节上由于不慎造成损失,是很令人惋惜的。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对于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免税,这就在新老企业出
口产品的适用税收政策上形成了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规定只是对新旧企业在时
间上做了界定,在具体操作中,有些细节问题并未加以明确。如老企业1994年1月1日
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经由其分支机构销售出口的产品是否享有
出口退税,这部分机构已经明文规定不属于另增税负5年返还之列,那么由此推论该部
分应视同新企业享受出口退税,这里就为节税提供了机会。因为上述推迟成立,内、
外销兼营的企业都可采取保留原企业经营内销增设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线经营外销,
既可享受增加税负返还,又可享受出口退税,可谓一举两得。
我们发现在实际的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我们这几年出口贸易增长迅猛,大量的
企业出口商品须予以退税。而出口退税是以牺牲国家财政收入的方式为代价的,国家
财政在大量的出口商品面前又无法拿出巨额的充足的资金以满足企业出口退税的要求,
造成了出口企业税款被占及资金时间方面的损失。这种出口退税发生时,大量企业排
队等候退税的现象也向出口企业提出了节税的要求。怎么办?关键在于,笔者认为企业
能否采取合法有效的公关活动,上下游说,左右疏通,使自己尽可能地提前实现退税
目的,尽早得到退税税款,这样就能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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