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39)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四节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的节税案例
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时,在缴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
增值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的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
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整个商品价格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商品进出关境之后在市
场上的流通、竞争中及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
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
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
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能否进行节税策划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节税策划,
对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的
同时,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
口商品的增值税策划,主要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节税策划,以及对出口商品的退
税进行节税策划。下面,本节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节税策划。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额,就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
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在税率选择上
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
而存在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其重要
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
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
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
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粮食是指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系指农业初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凡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系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征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
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
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此节中不再赘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缴纳情况:
(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
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
现的销售额,暂以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
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
委);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中国华侨旅游侨
汇服务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中土公
司侨汇商店(铁道部)。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公司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
假如你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
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
划出一笔贷款“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
专业公司再以折扣的方式卖给你,这样你就避免了高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
%。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
方面讲,你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
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入境后的在市场上所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
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此外,通过降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方法,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这一点在以
前章节中(即完税价格节税策划中)已有所提及,这里不再讲述。
第五节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的节税案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
1日,对进口货购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
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
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缴纳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
税等。通过《进口环节海关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高达45%的
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节税策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
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
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特别中国人一向有“崇洋”的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
地节税策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首先,我们就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来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去进行节税策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
消费品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中的分子进行策划。说到底就是要对关税的完税价
格进行策划,而为这一点我们在第三节中已做了详细的说明。所以,我们只要能够减
小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
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
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如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
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例如,某外贸公司进口化妆品的同时又进口护肤、护发品、如果不分别核算销售
额和销售数量,则海关在征收进口环节消税时,则会按照化妆品的30%的最高税率征
税,这样,就加重了进口护肤、护发品的税收负担。如果该公司将化妆品、护肤护发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进口报关时,则按此项成套消费品金额的30%的最高税率缴纳消费
税税款。这就告诉我们,在进口报关时,必须注意进口消费品的组合问题,否则由于
不清,很有可能给你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刚刚开始不久,虽然新税制大框架已经建立,但是许
多具体的税种的设置及开征办法还很不完善,有些基本上还在沿用原有的税收征收规
定和办法。进出口税收制度也一样,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说已被取消,但新的税种(增
值税、消费税)的一些规定和执行办法或实施细则还没有完善的形式出台,旧的规定仍
然有效并在执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优惠政策,现在从法律效力上讲依旧有
效,这就要相关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新旧两套税制转换的短暂空隙,尽可能利用和享受
优惠政策,在进口税上(即增值税、消费税)获取税收优惠,达到少交或不多交税的效
果,即节税效果。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或已在有关章节讲到。
可阅读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10-1)。
表10-1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类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包括各种进口 40%
4.烟丝 卷烟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4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包括各利进口 吨 240元
4.啤酒 酒类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包括各种金、银、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及珠宝 10%
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汽车汽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包括各种进口 8%
气缸容量 车辆
在1000-20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上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包括各种进口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车辆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30%
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22座以下 5%
气缸容量在
2200毫升以下的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94)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
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表10-2),金银首饰、以金银首饰为基底的包镀其他贵金属的
首饰,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文)。
表10-2 金银首饰消费税率调整表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消费税税率
调 前 调 后
71131100 银制首饰,不论是否包镀 5% 免
其他贵金属或镶嵌宝石
7113190 黄金制首饰,不论是否包 5% 免
镀其他贵金属或镶嵌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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