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38)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二节 利用优惠政策的节税案例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收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
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
率征税。设想,如果你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你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
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
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你无疑是一种无比的诱惑,但进入中国市场你又
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战中,在价廉质优
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怎么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
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和地区作为你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
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
(1)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
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
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
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
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
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须指明的是,对仪器、仪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
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
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你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你显然不适
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即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显然充满了节税的可能。首先,我
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
谓“实质性加工”,从技术上讲,你一定比我清楚。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
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你在新加坡、中国台湾、菲
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中
国台湾的子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生产轮胎,越南
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
这就需要你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
惠协议,将那些没有签订的国家和地区排除在外;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
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有利可
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
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
把总装配厂设在选定的有利于节税的地区。
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
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你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节税的国家和地区,
在那里建立了你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配厂,可是总装配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
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你不可着急,
也无须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
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装配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
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你的产品仍然可以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纳税人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
节税的效果,不久纳税人将发现,纳税人在中国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
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
共同奔驰在中国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第三节 利用完税价格的节税案例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
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
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即通过节税方式,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
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能否进行完税价格节税方案设计,对一
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跨国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
商业利益。下面将分别就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相应的节税策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节税策划
根据《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
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
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
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做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
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节税策划。
(一)审定价格成交法
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
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
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
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础、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
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
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节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后卖方实际支付的或
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
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
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节税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
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较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
说,如果你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你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选择的进货
渠道中有两家:一家是澳大利亚,一家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
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每吨20美元,运费为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
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1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大利亚进口的2倍,又经
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
种情况下,你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的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其他=210(万美元)+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5+其他=215(万美元)+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你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
%征收进口关税的话,你至少可以节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如果你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你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
20%的情况下,你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20万美元的贡献。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
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
明如何节税,以期对你有所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你进口的是一种
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
估量,但巨大的科研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期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
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
120万美元,那么你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
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
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
只有12D万美元,从而你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无须纳税,其节税可谓甚巨。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节税策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
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
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外贸所需的储运费、保险费等组成。概而言之,就是
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节税的中心
所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
口岸的离岸价格作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
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
费价格,成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扣除运费或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照规定公
式计算完税价格。这一点当你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尤其显得重要。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着在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
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纳税人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纳税人
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事实上,当纳税人多交税款的时候,海关人员在暗自窃喜的同时,
也许在嘲笑纳税人的“不智”。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不
单独列明的,可不予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节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为
了少缴纳关税而错误地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纳税人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为纳税人的行为不再是节税,而是偷税,偷税是违法的。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
应的处理:
(1)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
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
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的行为的,海关
可将货物扣留,不准出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
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节税,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讲的是作为纳税人,在申报成交价格时,所必须知道的一些税法知识。准确
全面地把握这些要点可以使纳税人尽可能地不多缴纳税收。
下面,谈一下如何才能做到尽可能地少交税。
瞒天过海。此种做法的灵魂之处在于一个“瞒”字,这里的“瞒”决不是“伪瞒
报价”之“瞒”,而是也仅能是瞒而不报的意思。《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
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
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
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二十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
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这两条规定就为节税提供了可能,也给纳税人带来了“瞒”的机会。纳税人只要
在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不交验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各项单证,即拥有节税的机会。一
旦单证不全,将由海关自行估价,这种估价充满了主观能动性,个人的因素发挥着很
大的作用。如果纳税人的商品成交价格较高,那么纳税人隐瞒而由海关估价时,寻寻
人情,疏通一下关系,使之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高抬贵手,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
估算方法,就会降低完税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即使在事后被要求补交单证,
税款也不会有所调整。
附海关对出口商品价格审定方法:
(1)同一时期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2)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以及其他杂费计算
的所得价格;
(4)如果按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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