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18)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第二篇节税筹划基本方法
第六章 国内节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第一节 投资节税筹划方法
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就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不仅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投资节税筹
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等。
一、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按组织形态分类,又可分为独资、合资及
公司三种,而公司组织又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对于跨国公司
的附属机构,又可分为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由于税制设计上不仅存在内外不尽一致的
差别税制,而且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其适用的政策也有差别,税负高
低不同,因此,投资者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比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0%,另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有
15%、24%两档低税率,主要体现在地区性和产业性倾斜上。其减免税项目多,
适用范围广,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出口加工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及从事能源、
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减免期限一般在5年或5年以上,而内资企业的优惠
范围较小,期限也较短。此外,内外资企业除均征收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外,内资企业还须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
产税、耕地占用税;而外资企业则只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两者税
负相差很大。因此,内资企业选择与外商合股成立合资企业,不仅可享受以上税收优
惠,减少所得税,而且,其自筹资金没有纳入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利用自筹资金投
资建造的固定资产也无须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外,如果企业选择中外合作经营,还应注意,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不同的
组织形式,因此其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对合作双方共同组成法人实体的,属于紧密
型合作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并享受其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合
作双方不组成法人实体的,属于松散型合作企业,由于合作各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因此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对合作中方则按原中方性质征税,外方则按外国企业征税,
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因此,投资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
对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选择,以达到用足优惠政策节税的目的。
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
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不同产业制定了差别税收政策,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差别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既可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同时又体现了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一)生产性企业的选择
内资生产性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
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
(1)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5
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对农业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
(4)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
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四残人员”(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
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
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在选择这些产业时,务必要对预计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周密的核算比较,
不能为节税而不惜放弃优势、变换生产形式与生产内容,结果导致更大的损失,得不
偿失。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以下产业可供参考:
(1)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
按纳税额减征10%~30%的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
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非生产性企业的选择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
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
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企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
确定减免税政策。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充分了解税法,将政策用足用活,通过对生产性企业
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分析比较,结合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综合考虑流转税
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对比节税成本,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三、选择有利的投资地区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的推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扶植贫困
地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选好企业
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1)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无论是举办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还是非生产性投资,均适用15%所得税税率及法定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在
特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举办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较其他地区
更能达到节税目的。
(2)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从总体看,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特区
的税收政策基本一致,税收负担大致相同,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国分布较广,选择
余地比较大,这是投资者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理想区域。
(3)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专供发
展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区域,其税收优惠类同于特区和经济技
术开发区。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基本一致,投资者在本
区域内不必考虑企业的类型选择,凡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均等。
(4)利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对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及实行沿海经济开
放区政策的城市投资,总体上适用15%的共同税率,另有24%和12%两档差别
税率,尽管其税率比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但仍比30%的税率低许多。况且,
这些区域在原材料、能源、用工,以及市场培育等方面都有许多优势,因此,在本区
域内投资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5)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淮后,可减征或
免征所得税3年。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2000年12月3
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6)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
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项优惠待遇外,
对房产税,固定资产折旧都有优惠规定。
因此,企业完全能够而且有必要在投资之前,在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金融环境
等外部因素后,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一般做法是:在低税地区创办企业,即利用低税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业务活动自
然也可以扩大到非低税区;或在低税区设置关联机构,将更多利润留在低税区,以降
低总体税负。但是企业一旦选择了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必须考虑这些地
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需求状况,以免为了节税影响企业盈利,得不偿失,这是
企业投资前应当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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