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17)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第五章 节税、避税和转嫁筹划比较研究
第一节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应包括三个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
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
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纳税筹划只特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换
句话说这是将节税与纳税筹划等同的观点。二是将纳税筹划外延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
交税、不交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欠税策划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如果
将第一种观点称为“狭义派”,那么这一种观点应称之为“广义派”。本书的观点是,
以逃税为代表的违法手段不属于纳税筹划范畴,纳税筹划应包括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
法手段进行的纳税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
转嫁筹划。
第二节 偷税、漏税、骗税、抗税不是纳税筹划
以节税、避税、转嫁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
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划。
1.偷税的法律责任。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
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
该受到处罚。
我国对偷税行为也有专门的处罚规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
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
取前款所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
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漏税的法律责任。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交或少交税款的行为。由于
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加强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
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交税款。
3.骗税的法律责任。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
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
库中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口退税而言的。对
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
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
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
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抗税行为,《补充规定》中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拒交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拒交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
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5.欠税的法律责任。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
欠税款的行为。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若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欠
税,属于故意欠税,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
金进行银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交、足额交,甚至根本不
想交。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都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欠税的法律责任,我国《补充规定》中的处罚是:纳税人欠交应纳税款,采
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交欠交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
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交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
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交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值得企业经营管理者注意的是,缓交税款不是欠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
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
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
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关税须经海关批准后,在缓交期内按月
支付10%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避税筹划的概念及其特征
避税筹划和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也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
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
称之为“非违法”。
由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
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
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抑制。但避税与逃税有本质差
别,逃税是非法的,它依靠非法的手段,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因此对逃税应
加大打击和依法处罚力度,而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加强立法和征管等,
一般不能依法制裁。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
法,没有超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
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的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
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换句话说,有时
候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
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在这样的国家中,逃税与避税之
间的界线就更加模糊。
有些读者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避税为“非违法”,为何要反避税?其实避税的
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
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
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
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税法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因此,
提倡反避税至少有以下三点好处:(1)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增长;(2)有利于经
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3)有利于高质量税法的产生。
归纳以上分析,可将避税筹划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如下:所谓“避税筹划”是指纳
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
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违
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有;(1)非违法性。
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在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
(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
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3)
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
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行为较规范,往往是依
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第四节 节税筹划的概念及其特征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由,不难发现: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
维护自身既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在受到政府严厉的
法律制裁后,找到的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
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智慧型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
利用税法本身的批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避税或节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
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鹜,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税收立
法和堵塞征管漏洞上。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制的建
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随着税制的
完善及征管漏洞的减少,筹划的空间日益狭窄。但随着避税空间的压缩,节税筹划的
空间却日益扩大。所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前提下,充分
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
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这种巧妙安排与避税筹划
最大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法意
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地位,反而
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
为。因此,可将节税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1)合法性。避税不能说是合法的,只
能说是非违法的,逃税则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合法的。(2)政策导向性。如果纳税
人通过节税筹划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个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
中优惠政策所要引导的,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3)策划性。节税与避税一样,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
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
第五节 税负转嫁也是纳税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
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与逃税、避税相比更为复杂。
税负转嫁的后果是有人承担,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
税负归宿。所以税负转嫁和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说法。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
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提高销售价格或
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转嫁的判断标准有:(1)转嫁和商
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2)转嫁是个客
观过程,没有税收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3)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
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明确这三点判断标准,
有利于明确转嫁概念与逃税、避税及节税的区别。
一般来说,转嫁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主要有:(1)转嫁不影响税收
收入,它只是导致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节税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2)转
嫁筹划主要依靠价格变动来实现,而逃税、避税、节税的实现途径则是多种多样的;
(3)转嫁筹划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更没有法律责任,而逃税、避税和节税都不同
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烦和法律责任问题;(4)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程
度和方向,而逃税、避税及节税则不受其影响。
就转嫁与避税而言,两者的共同点明显都是减少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两者都没有违法,税务当局不得用行政或法律加以干预或制裁。两者区别有:(1)
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则不依赖价格。(2)产生效应
不同。转嫁效应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相反,避税效应将
对税收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对价格则不产生直接影响。(3)适应范围不同。转嫁适
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适应范围很广,灵活
多变,方法多样。(4)转嫁有时对纳税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纳税人会主动放
弃,避税则不会。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
原则相悖,从而会被纳税人主动放弃。
总之,税负转嫁、避税筹划、节税筹划都属于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一种筹
划,由于它不涉及法律责任,也不伤害国家利益,经常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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