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33)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二、扩大免税所得额的节税
(一)股票投资中的节税筹划
[例22] 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
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 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
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A公司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 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则相应调整长
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由此可见,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
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公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这部分投资收益应补交的
企业所得税。
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
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0元在其账面上就
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企业所得税。
但A公司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
资收益”账户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A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
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避免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弥补的节税筹划案例
(1)我国税法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
[例23] M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表8-13):
表8-13 M公司年度所得额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设企业1999年度收益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为12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
如下:
25-13十8-9=1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1×18%=1.98(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于次年度留抵扣除。
[例24] M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表8-14):
表8-14 M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额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
下:
12-15-6-20=一29(万元)
3.降低盈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节税筹划。如果企业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
处理,可以使当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得税(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也得
以降低。)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或利润的方法降低总体税负。
[例25] A,B两企业是某集团公司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1996年1-11月,A
企业亏损100万元,B企业盈利200万元。如果A企业有积压商品,账面进价100万元(不
含增值税),B企业有畅销商品,账面进价200万元,市场售价400万元。假设A,B两企
业1996年度准予扣除的费用均为25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12月份,
A,B两企业将积压和畅销产品按账面进价进行结转并于当月销售。畅销产品按正常市
价销售,积压品按成本价的60%销售。设A,B两企业1一11月份已纳增值税分别为V1,
V2。
若两企业产品不进行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1+100×60%×17%-100×17%
=(V1-6.8)(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2+400×17%-200×17%
=(V2十34)(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6.8十V2十34
=Vl十V2十27.2(万元)
A企业1996年度无利润,应纳所得税为零。
B企业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200+400-200-25)×33%
=123.75(万元)
集团应纳税=V1一6.8十V2十34十0十123.75
=V1十V2十150.95(万元)
两企业进行产品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1+400×17%-200×17%
=Vl+34(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2+100×60%×17%-100×17%
=V2-6.8(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l+34+V2-6.8
=Vl+V2+27.2(万元)
A企业1996年应纳所得税=(-100+400-200-25)×33%
=24.75(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所得税=(200-100×40%-25)×33%
=44.55(万元)
集团应纳税=Vl+34+V2-6.8+24.75+44.55
=V1+V2+69.5(万元)
V1+V2+150.95一(Vl+V2+96.5)=54.45(万元)
前后比较结果显示,集团1996年税收负担降低了61.05万元。尽管这部分少纳的
税款会在以后年度得到补偿,但延缓纳税即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降低。税法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增收;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税率征收。据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必要进行节税筹划。
如果企业增加的应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因税率提高而多缴纳的税款时,企业应设法
降低应纳税所得,如采用取消合同,降低销售等来降低适用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
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那么,企业应增加多少所得额才能弥补适用税率提高所带
来的负影响呢?假设企业增加年应税所得X1万元,X2万元,则,
X1=(3+X1)×27%-3×18% 得出X1=0.37万元
Xl+3=3.37(万元)
X2=(10+X2)×33%-10×27% 得出X2=0.896万元
X2+10=10.896(万元)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即当3万元<X<3.37万元和10万元<X<10.896万元时,
企业有必要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其低于3万元或10万元,以达到降低税率,减轻
税负的目。
四、分期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节税筹划
预交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企业的收入及费用列支要到1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地计算出来,平时在预交中不管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一定比例预交,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交,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问题。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间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
外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企业在预交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26] 某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正值销
售旺季。于是,给职工多发奖金5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元,则该企业1月份应纳税所
得额减少7000元,少预交企业所得税2310元(7000元×33%)。
这少预交的企业所得税2310元,将在以后的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
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国家的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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