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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31)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第二节 消费税节税筹划案例 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 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 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而独立核 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 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12]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500元(不 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20000-16000=4000(元) 转移定价使卷烟厂减少4000元税负。 二、兼营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 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 负担。 [例13]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 等,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 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 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5%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三、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 烟厂生产烟丝,烟丝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 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用外购的已交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已纳的税款。 [例l4] 某卷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 消耗5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 税额(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烟丝消费税率为30%) 为37000元(500×200×40%-50×200×30%)。 (1)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 税款。 (2)下列消费品,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 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 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 车轮胎(内胎及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 车改装三轮摩托车),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销售额核算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 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15] 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增 值税率为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1十17%) ×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1+17%)=4273.5(元) 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第三节 营业税节税筹划案例 一、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单位 的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 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 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 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 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 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一)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 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而且有些税 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 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 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 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 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 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 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缴纳营业税。 [例16] 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收 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 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 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 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 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项目定价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 有的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有的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 价格申报营业税、少交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 取的全价款及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则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而此时还 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 远的利益。 三、建筑工程承包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 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 业适用的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 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 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减免税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 取得的收入,免交营业税。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 (先缴后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 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交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 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交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免交营业税。 (5)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 服务,免交营业税。 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交营业税。 3)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 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交营业税。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交营业税。 (6)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交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交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7)校办企业的免税规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 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交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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