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务院专门发了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了具体征管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的一项重大
举措,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投资者,是选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选择属
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形式,这两类企业的税负水平怎样?
本文对此加以分析,供投资者决策参考。
一、个、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与原征税规定的主要区别
所得税税制规定,一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设了两档照顾性税
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27%。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再按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在,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
其投资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伙企业与其他企业虽然都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但个、伙企
业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在全部生产经营的所得中先按协议
规定比例确定各投资者的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一个投资者兴
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汇总所有企业该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确定所适
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其他企业只对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伙企业是按全部
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分给投资者的所得和留存收益。
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个、伙企业既已停征企业所得税就不能享
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减免税规定,但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
者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财政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投资
者如果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按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即每人每月800元,符合附加扣除条件的再加计扣除32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
扣除。
个、伙企业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有差异。如前者提取
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列支,而后者可按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
金等,捐赠的扣除限额前者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后者为3%,等等。
二、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假定A、B、C三人合资办企业,企业年收益60000元(假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企业将可支配收益的1/4发放现金股利。现在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一是不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企业所得税=60000×27%=16200元,企业税后
收益=60000-16200=43800元,公司把净收益的1/4发放现金股利,每人可得股利
43800×1/4×1/3=3650(元)、每一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650×20%=
730(元),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6200+730×3=18300(元)
二是办合伙企业。每一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60000×1/3=20000元,每一投资
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20%-1250=2750元,合计应纳所得税额=2750×3
=8250元。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减少18300-8250=10050元。
由此可见,选择合伙制企业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一般来说,个、伙企业避免了同一所得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
税现象,减轻了税收负担。但如果这个企业可享受优惠免税,当年又决定不发放现金
股利,在上例中办其他企业和投资者当年应纳的所得税税额为0,而成立合伙企业,
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者负担的所得税为8250元。因此,投资者设立合伙企业
的税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企业的税负轻(当然企业免税期满后或以后要分
配现金股利情况又会出生变化),那么,有哪些影响两者税负差异的因素呢?
三、影响合伙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对税负差导的因素分析
1、股利分配政策。由于其他企业所得只在发放现金(或实物)股利时,投资者才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送股、配股及留存在企业的股东收益不需要缴税。合伙企业则
不论是否发放红利,税负不变。这使发放现金股利很少的其他企业的投资者税负减轻,
而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的税负则会更轻。
2、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
些特定的企业和小企业,有的实行低税率,有的减税甚至免税,还实行技术改造购买
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政策等等,名义税率为33%,而实际税负要小。相对而言,个人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较少,尤其对投资实业的经营所得,几乎没有优惠措施。因此,对
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等,则办其他企业实际税负较轻。
3、合伙人任职的工资薪金水平。在其他企业任职的投资者,其工资薪金所得与
从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分开,分别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
得税,而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减800元或4000元后)与他的投资所得
(包括分得与留存部分)合在一起确定所得税税率,这有可能使适用税率提高。
例如:某投资者年薪33600元,当年企业收益为80000元(假设投资者工资和其他
费用均已按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投资者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的所得税税额如下:
如果是其他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3600×1/12-800)×10%-251)×12=2100
元,但是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5312元,两税合计17414元。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其
工资薪金减每月800元后纳人企业收益总额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0×35%-6750=21250元。其相应税负比其他企业要略高。
4、投资者所办企业的数目。举办多家企业的投资者会使适用税率提高。如,投
资者投资于三家企业的投资收益分别都是20000元(假设都是现金收益),若是其他企
业,税率均为20%,三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0×20%×3=12000(元)。
如果是合伙制企业,投资者按汇总的60000元所得额适用35%税率,个人所得税税额
为20000×3×35%-6750=15250(元)。可见,投资者所办的企业数越多,以合伙形
式的税负越重。
5、合伙人数的多少。由于合伙企业是以每个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每个投资
者的收益确定适用税率,因此,投资者越多,应税所得额分摊少,其适用税率就越低。
而其他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与投资者的多少无关。
综上所述,个、伙企业只缴一道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大
大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由于存在以上五大因素,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降低的
税负,甚至出现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税负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这是决策者在企业形式
选择时应该考虑的问题,综合权衡,才能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最优决策。事实上,这
一次的税制调整,为的是达到公平税负,创造更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且伴随着利
益的重新调整,有的在调整中获益,有的在调整中失益,这就给投资者提供了税收筹
划空间,以趋利避害,争取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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