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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25)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第七章 国际节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第一节 国际保险支出节税筹划方法 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世事多变化,天灾人祸,难以预料, 如果事先不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失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甚而 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企业有必要利用保险方式,以分散风险,使企业万一 发生事故时,得由保险公司分担损失,而不致影响企业的经营体制。又企业为照顾员 工的生活及稳定员工的生活工作情绪,也可为员工投保寿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得 以勤奋工作。这些为保障企业财产及照顾员工生活而投保的保险支出,便成为企业经 营上的重要成本之一。在税收上,如何为保险支出做出适当的设计,使其在分散风险 之外,又能使可列支的保险支出最大化,以及使企业及员工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确 实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保险支出节税设计的重点所在。 一、保险的种类 目前企业投保的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 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火灾保险、海上货物险、船体保险、渔船保险、意外保险 (包括汽车损坏及责任险、飞机机体险及责任险、窃盗损失险、现款运送保险等)及 输出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这项保险支出,均得以核实认定。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事 故导致损失的时候,投保的企业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 (二)人寿保险 目前企业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强制性的劳工保险及自愿性的员工团体保险。 (1)劳工保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制定劳工保险条例,强 制雇主补助分摊劳工保险费。例如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医疗、残疾、失业、老 年、死亡等6种给付)和职业灾害保险(包括受伤、病医疗、残疾及死亡4种给付)。 (2)员工团体保险。企业为安定员工生活,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以全体员工为 被保险人,由企业负责保险费,称为团体寿险。 二、保险支出的列支条件 保险支出的列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 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物,原则上应为本企业所有,如果保险标的物非 属本企业所有,除非符合下述第(二)项的列支条件外,其支付的保险支出不得列为 费用。 (二)保险支出应由本企业负担者 不属于本企业应负担的保险支出,则不得以保险支出列支,例如劳工保险费中应 由员工负担的部分,企业不得以费用列支。此外,保险标的物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者, 其保险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只有如果有契约约定应由本企业负担者,则可列支。例 如租赁房屋,租赁契约上如果约定承担人应投保火险,则该笔费用,得由承租的企业 列为费用。 (三)保险支出属本期分摊者 保险支出,如果保险期间跨越2个年度以上,则应作合理的分摊,不属于本期分 摊部分,应予以递延。 (四)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 企业支付财产保险费,应视其性质分别转列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厂房、机器、 设备、原材料保险支出属制造费用;办公室、送货货车、商品、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等 的保险支出属营业费用。以FOB或C&F条件进口货物或机器,其海上保险的保险支出, 应并入进口的原料、商品或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内,不得直接以保险支出列账。 (五)取具合法凭证 (1)保险支出的原始凭证,为财政部许可的保险公司收据及保险单。 (2)团体寿险的保险支出收据,并应附有每一被保险员工保险支出的明细表。 三、节税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保险支出的节税设计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团体保险与退休制度结合 近年来,劳动者意识高涨,员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已属企业经营的必要成本之一, 尤其经营多年的企业,部分资深员工可能即将退休,若平时企业并未提取退休金,一 旦员工届龄退休,在必须一次支付庞大的退休金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财务将是很大的 负担。因此,可考虑为员工投保含有满期给付的团体寿险,并订立相关的退休办法与 之配合,可获得以下几种利益:(1)对员工的福利及生活的照顾更为落实;(2) 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费用列支,已达到费用最大化的效果,只有属团体寿险其超过限额 部分的保险支出应并人员工薪资所得扣缴;(3)公司无须专人保管及运用退休基金, 可减少用人费用,增加公司利润;(4)员工意外死亡、受伤或满期退休时,公司无 须为筹措巨额抚恤金或退休金烦恼,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满 期给付金。 (二)考虑改投终身寿险 所谓终身寿险,是指有一定的交费期间,该期间保费交完后即不再继续缴纳,被 保险人在交费期间故世或交费期间届满后故世,均可在故世时,由其受益人领取一笔 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是在被保险人故世时,才可以领取保险给付,与满期给付的情 况不同。对企业而言,保险支出可列为费用,对员工的受益人而言,领取的保险给付 也无须缴纳,对企业及员工仍属于有利的投保方式。 (三)保险费并入研究发展费用办理投资抵减 生产事业研究发展部门人员的保险费,属生产事业的研究发展费用,适用研究发 展费用投资抵减办法中所称之的人事费用范围,得以并入研究发展费用中,享受抵减 税额,以减轻税负。 (四)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节税策略的最起码条件,企业支付保险费,除应取得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据外,其属团体寿险超出限额的保险支出,应并人员工薪资所得扣缴,以免遭 稽征机关剔除。 (五)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 保险期间若跨越2个年度以上,其保险支出应按归属期间合理分摊,如果提早列 支保险支出,将被转为递延费用,延后列支,可能被稽征机关按过期费用剔除,应该 慎重。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个人的人寿保险节税方法。在西方国家,绝大多数人都加入 人寿保险,但如果领取人寿保险金的人不是缴纳保险费的人,而是其亲友或与其有关 的人,那么人寿保险到期时领取保险金将要课以赠与税,而领取人如果是缴纳保险费 本人,则不支付赠与税。就个人节税而言,加入人寿保险和领取人最好是同一人,这 样就省下一笔不少的税金支出。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领取的保险金与至今支付的 保险费累计数额之间的差额是一种临时性收入,这临时性收入中的一部分加入到年工 资收入中,可以不必缴纳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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