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28)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第八节 国外折旧资产的节税筹划方法
一、采取提前折旧的对策,申请缩短资产的使用寿命
折旧资产使用寿命大多数由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任何企业不得变动。法定的折旧
资产使用寿命主要根据折旧资产的技术、材料、使用地点、维修的一般情况确定。因
此,由于所处环境与条件的不同,企业的折旧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与法定使用寿命之
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了使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弥补这种差距,有些国家设立了缩短折
旧资产使用寿命的制度。所谓缩短使用寿命制度,就是企业所拥有的折旧资产,在符
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缩短寿命的某些条件下,在实际使用寿命可能比法定使用寿命缩短
10%以上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度,可以缩短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
当企业的经营情况较好,发展速度较快,并且投资巨大,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大多
是新式的,技术上也是最先进的,采用提前折旧的对策对企业是有利的。
二、对中期购入的资产,从简单折旧和按月比例折旧中选取有利的一种
在事业年度中购置并投入使用的折旧资产,采用定额法或定额比例法计算其事业
年度的折旧限额时,一般按下面公式计算:
在该事业年度中开始使用之日:
在该事业年度中开始使用之日
折旧限额=该事业年度每年的折旧限额×(在该事业年度中开始使用之日至事业
年度结束时的月份数/该事业年度的月份数)
但在某些场合,为了计算简化,也可在得到税务部门认可时,采用“1/2”的
折旧方法,即假定折旧资产在整个事业年度期间使用,那么折旧额为该折旧资产事业
年度折旧限额的1/2。
采用以上两种方法中的哪种对节税有利,主要视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的购入情
况,如果在事业年度中,前半期资产的购入数量多,则最好采用月份比例折旧;如果
后半期购入多,则按简单折旧法来计算。
三、积极进行有形淘汰计算资产报废费用
在税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允许即使不是因该固定资产的破损、撤走、废弃等,
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其淘汰处理的估计值,作为资产
报废而列入费用之中。例如,当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此后按一般方法也不存在继续使
用的可能;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产品生产被终止,该固定资
产也不能获得使用等等。此时,可允许进行“有形淘汰”,即作为固定资产,经济的
使用年限已近极限,这时按其原有状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可作为
资产报废费用而算入费用之中。这样处理,在节税方面较为有利。因为一般地,固定
资产价值较大,在生产被终止阶段,残值还是可观的,如果不这样处理,每年将在账
面上占有一笔不小金额,对节税不利。
四、企业纯收益大时积极进行设备投资
作为课税标准的企业纯收益,即利润额,是企业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剩余,因此,
增加费用就可以减少利润部分,支付的税金也随之减少了。由此可知,加大费用支出
也是节税的手段。
但是,简单地认为增加费用就能节税是一种误解。因为增加费用尽管可能少交税
金,但也使纯收益减少,而且税金支出减少部分并不能抵消费用增加部分,两者之间
的差额,就是企业的损失部分。
因此,单纯增加费用是不利于节税的。尽管如此,如果费用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未
来长远发展,对提高企业的收入能起到推动作用,那么增加费用就值得重视,国外许
多企业盈利良好时,积极进行设备投资,虽然在一个时期内增加大量折旧费支出,从
而盈利率降低,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有利的,还可起到节税作用。
第九节 国外购销抵扣的节税筹划方法
一、购货折扣从购货额中扣除,减低库存资产的评价值
国外许多大厂商都有自己的特约经销商店,为了在竞争中确定自己的价格,要求
特约经销店以自己定的批发价出售,作为回报,给予一定的购货折扣。
发达国家关于购货折扣在税法中部有规定,并允许在折扣处理方法上作选择。这
些处理方法中,最受青睐的是将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加以扣除的方法。现将用此法和
不用此法的计算作一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方法使库存评价降低,有利于节税。
[例1] 期初库存资产:300000×8=2400000(元)
本期购货额:1000000×9=9000000(元)
购货折扣额(购货款3%):9000000×3%=270000(元)
期末库存资产:350000个
库存资产的评价方法:总平均法
(1)购货折扣额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9000000-270000)/(300000+10
00000)=8.56(元/个)
因此,期末库存资产评价金额为:
350000×8.56=2996000(元)
(2)购货折扣额不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9000000)/(300000+1000000)
=8.76(元/个)
期末库存资产的评价值为:
350000×8.76=3066000(元)
两个结算比较后可以看出,后者多70000元。采用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
的方法,可以使库存评价值降低,有利于节税。
二、修正计算标准,将期末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发达国家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企业尽管价格压力很大,销量却持续上升,主要手
段是通过销售折扣进行促销。
在销售折扣处理上,国外税法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如果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由
价格和销量确定,并且计算标准通过销售合同或其他方法向客户说明,销售折扣被视
为售出货物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的费用。二是如果计算标准未事先说明,或以收回比
例作为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此时,销售收入及负债情况未确定,销售折扣在通知客
户销售折扣的具体数额之日或支付销售折扣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列入费用之中。
上述两种方法,从节税角度出发,企业最好利用前一种。这是因为,如果销售折
扣的支付标准确定为收回金额,那么,期末尚未付出的属于赊账的那部分的销售折扣
就不能作为未付款处理,这样对企业来说,增加了税金支出;如果将支付标准改为销
售标准,那么,期末赊销货物的销售折扣可以计算为未付款,从而减少税金支付。
三、将销售折扣作为保证金存起来,向客户支付相应利息,并将此列入费用
销售中,为了保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应保持一定的销量,但随之出现的呆账也
逐渐增多。为了保证销售债权的安全性,一些企业将要交付给客户的销售折扣留存下
来,作为销售债权的保证金,只有当客户要求解除销售合同、发生灾害或改造店铺时,
才把销售折扣全部支付给客户。这样一来,由于销售折扣在一定期间实际上并未支付,
而是仍留在企业内部,因此税务上不能认可将此在销售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作为未付
款处理。为了能够使销售折扣具有保证金作用,同时又能使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一个有效的方法是销售企业和客户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企业按照销售折扣存款额定期
向客户支付一笔利息。作为客户,已享受到销售折扣的实际利益,而此时,销售折扣
也因此可作为未付款处理。经过这一处理,可同时收到节税和确保销售债权安全性的
双重效果。
第十节 国外有利结算日期的节税筹划方法
一、收益结算日定为最后一天
企业税是对企业法人的收益征收的一个税种。税额多少主要依据企业的收益规模
和税率大小。从收益来说,是收入减去费用的余额。应列入收入的部分,除另有规定
外,通常指销售、有偿或无偿的资产转让、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交易所得到的部分,其
中最一般的是资产的销售。对企业来说,如何处理资产销售的计算标准问题,就是计
算税收金额的基本事项。税务上,商品的销售收入的计算是以“交货或交付”为计算
标准,即商品等的销售收入应算入交货或交付日所在事业年度之中。但这里的交货或
交付有如下情况:
(一)库存资产销售的场合
库存资产销售的交货日在企业会计的处理上,所使用的计算标准有装运日、验收
日、检查仪器仪表正常运作日等等。企业可根据库存资产种类、性质、用途及销售合
同等,相应选择计算标准。
(二)委托销售场合
库存资产委托销售的场合,原则上应以库存资产销售受托人售出委托库存资产的
时日为计算标准,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委托库存资产销售计算书送到委
托人手中的日期为标准。
(三)建筑工程等场合
建筑工程的交付日有作业完成日、住户迁入日、验收完工日、管理权移交日等。
企业可根据工程种类、性质及建设合同等,选择其中一个日期作为计算标准。
(四)不动产经纪人介绍报酬的场合
不动产介绍报酬,原则上以与不动产买卖、租赁有关的合同生效日作为计算标准。
不过,有时企业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交易结束时收取酬金的时日作为计算标准。
从以上情况看,交货或交付日都有好几种情形,有的税法就此做了详细规定。即
使做了规定,由于经营类别和结算的方式不同,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选择某个日
期作为计算标准。因此,很显然,结算日期定得越晚,销售收入的实现就越推迟,对
企业就越有利。所以,对企业来说,在许可情况下,尽量选择最合适的日期作为计税
标准,以利于企业。
二、销售收入的计算截止日期比结算日期提前10天
企业税的税收额是以事业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手续也
是以事业年度作为基础的。因而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章程里面,通常是事业年度的结
束之日定为某月月末。根据其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月初至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月末这
一期间来计算企业收入。
但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例如,有些企业将采购、
订购等的截止日期在企业内部定为某一日期,这样,销售收入的计算也相应以这一天
为截止日,并逐日进行损益计算。
国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上述内部计算能连续进行,即在一较长的期间内
不变,且计算对于税收没有明显弊端,允许企业根据其商业习惯以及其他不能成立的
理由,将作为与事业年度有关的收入及支出计算基础的截止日期提至各事业年度结束
之日的前10天左右。剩下的最后10天,企业可以获得某种与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三、在销售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计算额定低一些
一般地,企业交货后获得的收益额是根据交付数量及单价计算的,这一收益额是
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但某些时候,尽管货已交给客户,销售额并没有确定下来,这是
时有发生的。国外一些税法这样规定,企业交货后,凡在交付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结束
之前,还没有最终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则企业可确定一个预期余额作为纳税基础。
如果在此之后所实际确定的销售金额与预期金额存在差异,则差额可算入销售金额确
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的收益或费用中。还规定,如果根据预计所得的收入与这之后的
实际收入存在差额,也不再返过去重新去修正税额,而是在收入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
度中,在损益表中反映此差额,作相应调整。
这种处理最可能带来的问题是,预计方法计算出的收入合理性如何。一般售价的
预计方法是,按成本核算结果求得合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加合理收益值,此法只在一
般情况下使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要进行讨价还价,用上述方法定的价格可能不被
客户接受。从企业来说,最好设一最低价格,不仅使自己在讨价还价中取得主动,也
有一定节税效果。
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收入的处理也采用此法。
四、工程加价时另定协议
建筑等的收益是在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即工程承包款。但是,在完工交付时,由
于一些原因,工程款可能不按合同规定来确定。这些原因有:
(1)工程设计变更,追加项目,工期变动。
(2)天灾或不可抗拒的事使工程中止或延长。
(3)建筑材料价格明显上升。
(4)缩短预定工期给予一定奖励等。
由于上述原因使工程款在完工之后尚有未确定的场合,税法上一般处理方法是根
据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估计一合理金额,作为工程收益。此后一旦确定,如果两者
有差额,再在确定工程款时所在事业年度内调整。
由于上述原因,工程交付使用时,用户须给建筑商支付工程加价款。如果在最初
的合同中已考虑到这一点,并已对加价款做规定,则税法规定,工程加价款应计入交
付使用所在的事业年度的收益中。如果合同中未说明,则许可与用户在协商基础上确
定加价款,并将其算入协商确定时所在事业年度收益中。显然,企业最好不在最初合
同中规定加价款,而在适当的时候与用户协商,这样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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