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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26)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第二节 国外赠与的节税筹划方法 赠与税,乃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死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生前对 外馈赠的财产征税,税收负担既失之公平,也会造成遗产税的流失,给税收的征收管 理带来混乱。所以凡是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也同时开征赠与税,或者统称之为 “遗产及赠与税”。目前,遗产税、赠与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广泛实行,尤其是资本主 义经济发达国家,几乎都课征这个税种。 在国外许多家庭里,丈夫把自己的工资以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或悄悄地把工资 袋直接交给妻子,由妻子支派使用。在这些情况下,丈夫的工资是作为家庭生活开支 而支付给妻子的,如果没有将家庭生活开支的余额赠给妻子的特别约定,那么,一般 认为这笔钱并不是妻子所有的,而只是丈夫在妻子那里的存款,因此尽管是以妻子名 义存入银行,但是如果妻子利用存款购置不动产或股票等财产,那么在实质上已变成 妻子所拥有的部分,将被视为一种馈赠,而应缴纳赠与税。在日本,税法规定,如果 赠与妻子的金额在1年内超过60万日元,就要缴纳赠与税。同样地,妻子的收入以 丈夫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1年内超过60万日元的也要缴纳赠与税。因此,为了避 免缴纳赠与税,最好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所得存入银行或进行股票投资。 在所有个人购物活动中,最大的莫过于购买住房,不仅投入的资金多,而且计划 时间长,最主要的是一旦买了房,有时因借款的偿还问题和高额的税金问题变得苦恼, 掌握必要的节税要点是十分必要的。从以下两个例子可以很清楚看到这一点。 假设没有收入的妻子从别人那里借入一笔资金,买进了住房,尽管能说明资金是 借来的,但由于她没有偿还能力,从实际意义上,借的与得到的馈赠没有什么区别, 在税务处理上将课以巨额的赠与税。 如果同样是没有收入来源的妻子,也用借来的一笔资金购买住房,但在购房时是 以丈夫名义下的定期存款作担保从银行借入资金的,并且在购进房子后出租给他人使 用,收取租金,然后,再用租金去偿还借款,那么借人的资金就可不算作一种赠与, 因而就可不必缴纳赠与税。 从上述两个例子的比较中,可以看到,适当改变购房和用房的方式,可以在赠与 方面收到很大的节税效果。 第三节 国外工资以外的个人收入的节税筹划方法 一、临时打工所得的节税方案 税务部门为了防止逃税,采用计算机收集有关个人收入的各种资料,而企业或经 营者个人被要求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临时打工的报酬、合同金以及奖金等的支 付报告等。但是,如果这里的打工所得在规定的数量以下,例如在日本,稿费收入在 5万日元以下,外交人员的临时收入在50万日元以下,酒吧、餐厅中的临时工收入 在50万日元以下等场合,可以免交支付报告书。因此,对于临时打工的人员,了解 这些规定,对节税是很有必要的。 二、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时的节税方案 企业从各个时期的利益出发,有时候会以实物的形式支付奖励金,例如,将本企 业的产品分发给职工,作为对其的奖励。一般地,成为课税对象的收入,除现金外, 也包括实物或者劳务的提供。因此,尽管奖金是以实物形式分发的,还要缴纳所得税。 税金的多少,以一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分发的实物价值为基础。以个人来说,如果在不 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则适当将实物评估价值降低,就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事实上,工 厂的出厂价一般都低于市价,因此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从节税的角度看,是有利 的。 三、交通津贴的节税 一般地,如果是工作所需,法律规定交通津贴可以不交所得税。由于乘坐的交通 工具不同,交通里程不同,因而可享受的交通津贴免税限额不同。就个人来说,在条 件许可时,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节税的交通工具利用方式。 四、用企业费用取得某种资格时的节税 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利用企业的资金来取得某种资格可以不必缴 纳税金。例如,基于完成企业业务工作的需要,为了取得相应的技术或知识所花费的 费用,为取得经济师、工程师、高专业资格和驾驶执照而去参加研究班、学习班等的 出席费用。从个人来说,如果能有效利用这一规定,也可省去不少税金支出。 五、海外旅行的节税 一般地,海外旅行属非工作需要,因而被列为课税对象。例如,给妻子支付一笔 海外旅行费,当超过一定数额时,须缴纳赠与税。公司给职员一笔费用,供海外出差 和海外旅行,并且以海外旅行为主,那么这笔费用将被视为职员的额外收入,也须缴 纳个人所得税。为达到节税目的,如果是海外旅行,则以海外出差的名义前去,并在 海外做些必要的产业调查,与当地作者交换名片、交换意见、参加一些有关的讨论活 动等。尽可能保留这些能证明从事公务活动的证据,从而可免交税金。只要所选择的 旅行目的地、旅行路线等不偏离出差计划,那么免交税金是完全可能的。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节税 通常,土地、建筑物、借地权以及家常用具、备置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作为转让收 入须缴纳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的转让收入都要缴纳所得税,像平时所需家具、衣服、 餐具等的转让收入就不必支付税金。另外,如果因现金缴纳继承税或赠与税存在困难, 而以实物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资产,则不必缴纳税金。 七、离职收入的节税 一些发达国家规定,失业救济金额领取者可免去个人所得税,即如果在离职后, 领取的是失业救济金,不管收入多少,都可以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政府每月从有职业的人的工资收人中扣除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金, 实际上是按全年收入的预算值计算的,并逐月征收。因此,如果在半年中离职,此后 又无收入,那么,显然在此之前所缴纳的税金就显得过多。此时税法规定,可以提出 所得税返还申请。许多发达国家妇女最常用此法节税。这些妇女一般在年初开始到企 业工作,领取了夏季特殊津贴后,就辞去工作,并提出已交税金的返还申请。 此外,在日本等国,对退休金在税法上还给予特别优厚的待遇。措施之一是将退 休收入同其他收入区别开来,实行不同课税方式。措施之二是实行工龄越长,就越可 增加退休收入税金额减免的办法。对此,许多退休老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达到 节税的目的。 第四节 国外捐赠和遭受灾害时的节税筹划方法 在国外,采用捐赠的办法也可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并不是任何单位、任何地 方捐赠都可以申请减免税收,一般对捐赠的对象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通常只有向国 家或地方的公共团体捐赠才被允许申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这种捐赠称为特定捐赠。 日本法律规定,捐赠的减免金额,应是当年特定金额的合计金额和所得税的25%, 两者中最少的金额再扣除1万日元以后的金额,这部分可申请返还已交的税金。在申 请返还个人所得税金同时还必须出示有关捐赠的证明材料。 如果因发生盗窃、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等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使与个人日 常生活所必需的有关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国外税法一般都有规定,可申请所得税减免。 这类减免项目一般称为零星亏损扣除。同时规定,如果没有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也 可申请救济金或保险金。就个人来说,可以从申请减免和申请救济金中选择一个有利 的办法。 在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因灾害所发生的损失金额如果超过家产的1/2以上, 参照个人所得水平,可以申请全免或半免等不尽相同的税收减免。 合计所得金额(万日元) 所得税减免 300以下 全额减免 300~450 减免1/2 450~600 减免1/4 第五节 国外孩子出生时的节税筹划方法 国外,孩子一出生,许多人就认为是一个节税的好机会。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 孩子的出生与节税没有关系,但事实是,孩子的出生要增加一笔不小的抚养费、医疗 费及其他费用支出,据此可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一、抚养费扣除 许多国家规定,抚养费扣除的申报者首先必须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然后在所得 税框架内,减去因抚养费增加而可以免交的税金。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抚养1个人的 抚养费限额。在日本,抚养费扣除为35万日元,将这部分抚养费与“负”的个人所 得税率相乘(因实行累进税制,所得税率不同),就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额。企业职员 的薪金是计税的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必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如果一时忘记 申请,则亦可在年末调整之前申请减免,但这样毕竟不能立即得到减免税收好处。因 此,个人的最好节税方法首先向所在单位申请抚养费扣除。 二、医疗费扣除 一般,医疗费包括因临产和生产去医院的交通费。在日本,这部分费用扣除须直 接去税务征管机关申请,而不能在工作单位办理。此外,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必须出 示有关报销发票等证明材料。例如,各种医疗报销单、出租车发票等。一般,医疗费 用的扣除是全部医疗费用合计金额的5%,但如果不满10万日元,可全部免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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