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5)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二、消费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
策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无论
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清除了1998年开始的对彩电和
小轿车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有害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能耗物品: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
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缴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
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间接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以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
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
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
于消费税纳税人节税。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
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
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补交消费税。
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原因有两个:(1)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
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
(2)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
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
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
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
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
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
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三、营业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上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基础上,经过转移、取消、合并和
增加最后形成九个项目,即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
务视为应税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人经营
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此外,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
符合文件规定的;(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此外,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税率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和5%的税率征税。两个档次的
税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中性原则”的特征,有利于节税
的同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负条件下平等竞争。
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四个方面行业的营业税税按3
%的低税率征收,以示照顾。
(三)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
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
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即寺庙、道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
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
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制度。具体规定是:按期纳
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元,在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局备案。
四、关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
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的法规。根据这两个税收法规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课税
对象和税率如下:
(1)纳税人。凡从事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
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的
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
(2)课税对象。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说
只要货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3)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该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口
税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反之则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普通税率征税的
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
指最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的税率。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按税则委员会临时决定的
特别税率征税。
以上各种关税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过去关税水平一直比较高,近几年来
曾几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其中,1992年先后两次降低了225种和3371
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并于同年4月取消了进口调节税,1993年又降低了2898
种商品的关税税率。1994年、1995年又相继采取了降低关税税率的措施。目
前的加权关税平均税率为15%左右,接近发展中国家水平。1995年12月中国
政府宣布中国关税再降30%。
(二)关税减免和退补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误的,可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10元人民币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此外,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进口货物还做了一些减税规定。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
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交税款之日起1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缴纳税款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审
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而申请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通知退
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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