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行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2-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2信息】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
身包含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为了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
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府导向,也是税收筹
划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此,应当了解各行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
一、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权制兴办
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
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项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
免税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
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底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
第5等免征农业所得税,第6车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超。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
,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
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
和其他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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