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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节税办法

录入时间:2002-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2信息】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 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可以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也可以是由 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这便为企业节税筹划提供了有 利的机会。 一、利用分立规避高税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虽为比例税率33%,但考虑到一些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税 负会增加,考虑到我国目前这类企业的大量存在以及一些投产初期的企业利润较少的 实际情况,对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 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税 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 金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节税提供了可能。 因而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 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整体税负得以减轻。这种方法可称为化 整为零法,它同样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等适用累进税率或起征点的税种。 二、分离特定生产部门以享受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有如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 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 面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这就是说,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对合并经 营者越不利;反之,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小,对合并经营者越有利。这里有一个临 界点,通过计算推导,得出下面的结论: 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采用合并 经营法比较有利;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时,则应将生产免税产品的特定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以期获得流转税的税负 降低。 分立企业的方法除适用于兼营行为外,还适用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一项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 征增值税。企业为了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适用税率低的营业税,达 到节税的目的,应当将从事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 化体育、服务等非应税劳务的部门,设为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从而实现适用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三、利用分立免企业所得税 由原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 惠。税法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 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或者免税1年。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 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 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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