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1)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60.跨国一般动产价值
动态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不包括流转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也不包括
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也不包括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收益
那部分价值,只限于归属于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
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对跨国一般动产价值,曾被许多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
对象征税。
这些国家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征税时,征税方法、计税基础的规定以及适应
的税种也都不尽相同。凡属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遗产
税的,以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即以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
减去被继承人债务、摈葬费,遗嘱审查费以及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以后的余额作为遗
产税的计税基础。凡属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遗产税的,则以继承人分得的跨国
净遗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即先由被继承人的遗产额中减去债务及殡葬费等后计算出纯
遗产额,然后根据各继承人从该纯遗产额中取得的继承财产额作为继承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的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适用的税种有:遗产税、
继承税和赠与税等。
26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就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国家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
的管理权力。可以通俗地讲,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
税收管辖权具有固有的两大特征即:独立性和排斥性。这两大特性意味着,一个
主权国家在行使税收征收方面的权利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在处理本国所管辖范围
之内的税收事务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法令,确定有关税收征收范围时,不受任何外来
干涉和控制。所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际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
辖权施加任何的影响和限制。这就是说,各国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政治和社会
状况的需要,要求属其管辖的一切符合纳税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无条件地缴纳国
家税收。
262.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也叫属地主义原则。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这个国家
的领土境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所制约。这个范围包括该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其中,
领土是指陆地;领海是指沿国家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理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空是指领土和领海的上空。一国政府只能对上述范围内发生的所得行使其征税权力。
263.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它行使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也
叫属人主义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
围所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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