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8)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25.联合国范本
经合发组织制定的OECD范本目的在于协调其成员国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这个范
本考虑的反映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很难据此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很少,自60年代中期起,新独立的
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多,并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从而国际税收问题已被越来越
多的国家所重视,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个发展趋势使联合国及其有关的职能机
构开始重视研究这个新问题。
1967年8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班
子共同商讨有关的国际税收问题,联合国专家小组成立后,立即着手有关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谈判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在1977年发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
国家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建议草案》,在1979年12月联合国专家小组重新审查了
联合国协定建议草案,并通过了协定的最后文本,这就是我们现在常谈到的《关于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联合国范本。
联合国范本的具体内容大体是:先确定条约的适用对象;再对条约的基本用语的
定义作必要的解释;再次对所得的种类分别作出划分管辖权的规定;然后是其他特别
规定,如双重征税的避免,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以及情报交换等;最后是批准手续
和生效日期。联合国范本包括七章二十九条,每一章的内容根据相互联系的问题由若
干条组成。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强调的是来源地管辖权,因而有
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后者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因而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财权
利益。
326.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的国际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条款,这主要是针对跨国纳税
人有关所得和财产的国际课税而言的。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24条“无差别待遇”
中指出:“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
一方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要。虽
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上述规定有3方面的含义:
(1)无差别待遇对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从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的“居民”,延伸到
缔约国的“国民”,甚至也适用于不具有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国民”。
(2)无差别待遇的实质内容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不能负担比另一方
国民更重的税收负担或更不利的纳税条件,包括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征税方法、纳
税申报及缴纳期限等不得歧视。
(3)衡量差别待遇要在“相同情况”下作比较,也就是要掌握可比性。因为情况不
同,税收负担或税务条件可能也要随之不同。这种“不同”的出现是合理的,不可能
是差别待遇(歧视)相提并论。
国际税收协定两个范本中对税收无差别待遇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国籍无差别待遇、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支付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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