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5)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16.税收饶让意义
在国际税收领域普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从理论上讲,对世界各国都是有利的,
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作为非居住国来说,
大部分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问题,作
为居住国来说,也存在着鼓励本国居民(或公民)扩大对外投资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问题。
一般来说,税收饶让主要有以下几个意义:
(1)有利于来源国扩大吸引外国投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规模,促进来源国经济的迅
速发展。
(2)有利于来源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正确体现来源国税收政策,
发挥来源国涉外税收的调控作用。
(3)有利于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
的交往,扩大国际资本流动规模。
(4)有利于维护来源国的财权利益,公平、平等地处理好居住国政府与来源国之间
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317.配合税收饶让
配合税收饶让是饶让抵免法的一种,它是指来源国和居住国政府通过协商谈判,
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双方一致同意降低某些所得或收益项目的所得税率,常见的
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同时,在协定中双方又同意,某一个
居住国对居民从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仍按缔结协定前来源国的税率予以抵免。例如,
A国的股息预提税率为20%,B国股息的预提税率为15%,双方经谈判协商后,签订了
双边税收协定,一致同意将两国的股息预提税率降为10%,若此时A国某跨国公司到B
国投资并获得股息收入,如果在没有配合饶让抵免的条件下,A国对其居民公司从B国
取得的股息,就要按照协定税率10%进行抵免,而如果A国已同意给予配合饶让抵免的
话,则A国就会允许该居民公司仍按签订协定前的B国股息预提税率15%进行抵免。
318.普通税收饶让
普通税收饶让是饶让抵免法的一种方式,一般多适用于对跨国纳税人的营业利润
减免税时,给予的税收饶让抵免。普通饶让抵免与配合饶让抵免稍有差别,配合饶让
抵免多按照签订协定前的税率进行;而普通饶让抵免则多按协定税率办理。例如,中
日两国税收协定中,日本对于我国政府按照中外合营企业和从农、林、牧等低利外国
企业的营业利润,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方税
经批准后可享受减免税;合营企业再投资允许40%退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都同
意给予饶让抵免。
319.减免法
减免法是世界范围内少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一般都是通过一
国的国内税法做出规定而得以成立,减免法的内容是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
外的所得,在本国按较低税率征税,而不论这些国外所得究竟承担了多少外国税款。
例如西欧的比利时对此类来源于国外的所得,规定的适用税率,是正常税率的五分之
一。由于减免法的作用,跨国纳税人在自己的居住国仅需要缴纳较少的税收,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因来源国和居住国都要征税所带来的矛盾。不过,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免税
法比较起来,减免法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种不完备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根据免税
法的要求,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完全放弃征税的权利,因而彻底解决了两个国家对同
一笔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而根据减免法的要求,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政府没有
完全放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利,在所得来源国征了税之后,还要按一种较
低税率对之征税,实际上按这种较低税率所征的税,也形成了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因此,减免法只是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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