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6)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20.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
股东公司在法律上各自具有自己的人格。公司所获利润依法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税
后利润用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后,股东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所得,在不同
的纳税人手中各征税一次,这是典型的重叠征税。如果公司与股东在同一国内,谓之
国内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在一国,股东在另一国,则谓之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
的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间的基本区别。
(2)从历史发展看,先有国内重复征税,后有国际重叠征税,而且,在国际重叠征
税出现后,一直是两者并存;但是,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却不存在国际重复征税,只
有少数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和瑞士,才会出现国内重复征税。
(3)无论国内或国际重叠征税,其两个纳税人中,在一般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个纳
税人是公司,而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有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321.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是减轻国际重叠的一种方法。又称分割税率制。其特点是对用于分配股
息的利润和不同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
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由于对公司的分配利润
按低税率征税,股东可分到的股息额比较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股息自然也多。由此
可见,双税率制的特点是用减轻公司税负的方法来缓和重叠征税的矛盾。
322.折算制
折算制又称冲抵制。法国首先开始实行折算制,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利润依法缴纳
公司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具有法国居民身份的股东,国库应按其收到的
股息额的50%退还公司已交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计
征所得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实行折算制后净股息增多,这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程
度上避免了一笔所得纳税两次,由此而减轻了重叠征税问题。自法国实行折算制后,
西方国家群起而效法。
折算制的特点是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式来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公司应纳的所
得税额则毫不减轻。这个制度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重叠征税,但是,却并不彻底解
决重叠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当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较高时,应退税款是难于完全折算冲
抵的,不过,对于减轻或解决重叠征税来说,折算制仍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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