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4)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13.单层间接抵免法
单层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公司(包括子孙公司等等)中,上层公司从下属公司
取得的所得。
计算母公司所在国政府可以给予间接抵免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母公司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全部所得税×母公司所获股息/
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所得
根据上一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即还作为母公司所获股息应承担的所得税,在母
公司所在国获得抵免。母公司从子公司处获得的全部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或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股息+外国子公司全部所得税×母公司
所得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所得
还可采用较为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股息÷(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14.多层间接抵免法
多层间接抵免法适用于母、子、孙、重孙等多层附属公司在所得分配方面的税收
关系。多层间接抵免法依所用计算公式的原理与单层间接抵免法相同,但具体计算步
骤要复杂些。它的基本内容是以下一层附属公司(假定为A)分给上一层公司(假定为B)
的股息,连同这笔股息应承担的A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通常在抵免限额的前提下,
这笔已纳公司所得税是可以获得B公司所在国认可并抵免的),作为上一层B公司所得,
加上B公司本身的所得,计算B公司获抵免后所应交纳的本国公司所得税。尔后,再以
B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净所得,按入投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股息分给更上一层公司C,
这时,需将这笔股息连同其他应承担的A公司和B公司已缴纳的本国所得税,并入C公
司所得内,据以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本国公司的所得税。若C公司还是某一公司D的附
属公司,则同样按上述计算原理,计算应支付给D公司的股息和该股息应承担的所得
税以及可抵免的数额等。无论公司间有多少层附属关系,只要恰当运用多层间接抵免
法的计算原理。都可以正确处理各公司与其所在国政府之间发生的这类税收分配关系。
315.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它是抵免
法的内容附加,是在抵免法规定的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不是从来就有的。过去,发达国家对税收饶让不予确认,但是后来在发展中
国家的努力争取下,税收饶让才为国际上多数国家所承认。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
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
所谓税收饶让,就是指居住国对居民享受的来源国税收减免优惠,不再按抵免予
以补征。或者,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
税,视同在外国交纳的税收,予以饶让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补征。这就意味
着,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也同样给予优惠待
遇。税收饶让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而提供税收优惠有关。如
果居住国政府在免除重复征税的过程中,采用免税法的话,则对做为来源国的发展中
国家所采取的任何税收优惠措施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但如果居住国采用抵免法时,
则来源国政府对跨国投资者所采取的种种税收优惠措施的鼓励,吸引作用就会被抵销
贻尽。来源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所减免的所得税金,不但不能使投资者本人得到任何
税收减免优惠的好处,反而会使来源国政府的国库收入,转化为居住国的财政收入。
一国政府减免税收的优惠,如果真正的受益者不是跨国纳税人,而是别国政府,这种
税收优惠措施就不会发挥鼓励纳税人投资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
要求下,发达国家在税收抵免的过程中作出某些配合和让步,这就产生了积极饶让这
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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