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3)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10.分项限额抵免法
分项限额抵免法,即是居住中政府将跨国纳税人的某些抵税率项目,如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与其它项目分开,单独计算其抵免限额。近年来,有的国家为
了防止跨国纳税人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后所发生的逃税活动,对国外某些低税率项目
采取分项限额抵免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项限额抵免额=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来自国外的专项所得/国内和国上应税所
得之和
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国内和国外应税所得之和×本国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某一分项所得的限额抵负数后,还须对其他项目所得的综合
限额抵免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式是:
扣除分项限额抵免后的综合限额抵免数=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国外应税所得之
和-国外专项所得/国内和国外应税所得之和
311.抵免限额调整
按照各国的规定,纳税人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一般须根据本国税法规定的境内所
得或境内财产确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计算办法确定,在与有关外国签有国际税收协定的
情况下,则应按协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对纳税人可用以
计算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的调整问题。这种调整主要是针对有关外国不允许纳税人当
年亏损向其它年度结转这种情况的。
由于各国税制不同,一些国家对于纳税人某一税收年度发生的净亏损允许在一定
期限内同其它税收年度结转;一部分国家不允许结转。一般的处理办法是:对于居民
(公民)纳税人某一税收年度的外国税收给予抵免时,如果纳税人以往年度在外国发生
亏损并已冲减全球所得,那么相当于(或不超过)已往年度在外国亏损额的外国来源所
得则不能计入当年在本国计算抵免限额时的外国来源所得额。
312.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法是对非同一经济实质的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抵免的方法。它是相对直
接抵免法而言的,一般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跨国公司的下属机构有分公司与子公司之别。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与总公
司同属一个经济实体。因此,分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视为总公司的直
接纳税。允许以总公司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给予直接抵免。母、子公司则分
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
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
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进行征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
是子公司在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而只是母公司分得股息部分所分担的那部
分税额。因此这种抵免不能按子公司在来源国的实际纳税额直接进行,而只能按计算
的母公司所得股息应分担的那部分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采用间接抵免法对母子公司进行税收抵免时,要注意防止间接抵免的无限扩大化。
为此,多数国家都在有关国际税收协定及有关税法规定中,制定某些约束性条款,把
间接抵免法的运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防止间接抵免无限扩大化。在各国的约束
性条款中,最具代表性的规定是:母子公司之间,上层公司对所属公司必须是直接投
资者,即上一层公司必须拥有下一层公司一定比例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不参与下一层
公司经营活动的证券投资者,不享受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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