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2)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08.分国限额抵免法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按照跨国纳税人在不同来源国的应纳税所得,逐一按居住 国税率分国单独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即分别对待跨国纳税人从每一个来源国所得到 的收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按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计算的应向居住国政府交纳的所 收税额×来自其一来源国所得÷跨国纳税人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 或=[(居住国所得+某一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某一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 +某一来源国所得=某一来源国应纳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分国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的计算原理实际是与一国抵免限额一致的,只是在分国限 额条件下,居住国要同时确定不同来源的抵免限额,以最终计算实际应该征收的税额。 按上述公式可分别确定跨国纳税人各个来源国的税收抵免限额,然后与跨国纳税人在 来源国的实纳税额比较,进而确定允许抵免额,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法条件下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交纳税额=[(居住国所得+所得来源国 所得)×居住国税率]-(A国允许抵免额+B国允许抵免额+……) 309.综合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又称全面限额抵免法。即是指居住国政府根据跨国纳税人从外国 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其抵免限额。它是为避免分国限额法的某些缺陷而产生的。 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按居民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计算的应向居住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 额×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来源国的所得÷跨国纳税人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 或:=[(居住国所得+所有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所有来源国所得×(居住 国所得+所有来源国所得)   =跨国纳税人所有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交纳税额=[(居住国所得+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免总额 其中的允许抵免额可能有两种情况:(1)当跨国纳税人在所有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 款总额合计数小于或等于综合抵免限额时,则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实纳税款总额即为 允许抵免额;(2)当跨国纳税人在所有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合计数大于综合抵免 额时,则综合抵免限额即为允许抵免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