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1)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04.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在来
源国交纳的税款,可以全额或限额直接冲抵其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如居住国的一家总
公司在外国设有一家分公司,总公司与其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该分公司在其所在国
已缴纳的有关税收可视同是总公司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收,可充抵总公司在其居住国的
应纳税额。在实施直接抵免法的过程中,大体有三种不同情况:
(1)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国外适用税率与国内适用税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居住
国政府可以允许这一笔所得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从应向本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中全
数予以抵免。
(2)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国外适用税率低于国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国政府
允许抵免的税额,仅限于按国外适用税率计算的收额,即分公司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额。
(3)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国外适用税率高于国内适用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国
政府允许抵免的数额仅限于这笔所得按国内适用税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所以这种方法
也被称为限额抵免法。
305.全额抵免法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
向外国政府(来源国政府)缴纳的税额,在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中全部予以抵免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向外国政府缴纳的
税额
306.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或
公民)就其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有关政府缴纳的税收充抵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但允许充
抵的数额不能超过同项所得财产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即抵免限额)。
在居民(或公民)仅有来源于某一外国的同类所得以及仅在某一外国拥有应税财产
的情况下,其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在居住国应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外国税收(当外国平均
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307.抵免限额法
所谓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规定的跨国纳税人在
来源国的已纳税额在本国进行税收抵免的最高额度。即抵免只能在此额度之内进行,
凡超过这一额度的部分一律不能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一般是以跨国纳税人国外所得按
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其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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