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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80)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300.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发生于来源国的所得或一般财 产价值不予征税,但居住国在确定对居民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 则仍然要将居民发生于来源国的那部分所得额考虑在内。即对该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中,仍应适用其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额未扣除前本应适用的税率。 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居民应向居住政府交纳税额=(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居民从来源国获 取的所得)×居住国按居民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确定的适用税率 301.扣除法 扣除法即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世界范围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允许 纳税人将其已就境外所得或财产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收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 除,或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财产价额中扣除。扣除法是一些国家单方面免除国际重复 课税的一种方法。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实行扣除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一般也需按居住国 (或国籍国)税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居民应向居住国交纳的税额=(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居民按来源已向 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居住国税率 由上述计算公式可知,扣除法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以目 前世界各国的税务实践看,采用扣除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已为数很少。 302.缓交法 缓交法也称延期付税,是居住国政府针对本国母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在股息分配问 题上所采取的征税方法。它的内容是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在作为股息分配给国内母公司 时,母公司收到股息才承担所在国的所得税义务,对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或未收到股 息,母公司所在国不要求母公司纳税。根据缓交法的内容,当子公司在股息汇给母公 司之前,就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是,一旦利润被作为股息分配,并由子公司汇给 母公司之后,母公司所在国政府仍然要根据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 息征税,还会再形成双重征税。 303.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实行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 以承认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同时又不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 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那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中给予 一定的税收抵免,这就是说,对跨国投资者的同一笔跨国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之 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对之征税,但是来源国政府可以先于居住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 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予以征税,以后,在这笔跨国所得汇回国内时,居住国 政府方可对之征税。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居民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居民 按来源国税率已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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