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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9)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95.单边方式 是指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积极 从事国际经营活动,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一些规定来消除或缓和对本国居民来源 于国外的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世界上大多数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为了鼓励 本国居民积极从事跨国生产经营以及各种劳务、人员的国际流动,一般都通过免除国 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方式,在本国税法中特别规定某些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关税 收管辖权的作用范围;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某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至少是缓解 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矛盾。 296.双边方式 是指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涉及的两个国家,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通过缔造双边 国际税收协定,来划分和限定各自税收管理权行使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协调双方税收 分配关系,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由于国际重复征税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仅靠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存在很多困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双边协商谈判,签订两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两个 主权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方式,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 的一种方式。 297.多边方式 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政府间谈判,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以解决国际重复征 税问题,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方式。其性质和原理与双边方式基本相同,只是 参加国数量较多。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各国具体不尽相同,所以通过多边方 式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尚不多见,就目前来看,只有北欧 五国采用了这一方式。 298.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或存在于来源国的跨国所 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单方面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不仅承认来源国所来源税收管辖权 的优先地位,而且承认其独立地位。这就避免了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进而从 根本上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的诱因,目前少数国家采取免税法。 299.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或一般 财产价值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即首先从居民 的应税所得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分所得,然后再根据扣除 后的应税所得额确定其累进税率的适用级次。 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居民应向居住国政府交纳税额=(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居民从来源 国获取的所得)×居住国按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确定的适用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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