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8)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89.股利支付标准 这是确定股息、利息等来源地的一项标准。按照此标准,凡是由本国居民、在本 国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非国籍)公司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的股息、债券利息、 银行利息等投资所得,称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290.利权使用地标准 各国对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采取利权使用地标准,以此来判断其所得 的来源。即凡是与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利息、提供在本国境内使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等所收取的费用都规定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291.财产所在地标准 这是各国关于不动产和有形动产所得来源地确定的标准。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 动性,有形动产也具有确定的物质形态,区分这类财产所得来源地的依据是明确的。 各国一般以这类财产的座落或所在国为其来源国,凡于本国境内的不动产和有形财产, 其所有者通过使用或出租等形成取得的收益均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292.财产所有者标准 这是确定财产所得来源地的一项标准。对于某些地产,主要是船舶、飞机等在本 国境外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大部分国家规定如其所有者为本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本国的 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也为本国境内所得。因为,这类租金收入通常是国际航运公司的 一项重要业务收入,大部分国家均要坚持对本国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在本国常设机 构的这类收入享有课税权。而之所以把本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租金收入划分为境内所 得,是因为境内所得项目不能享受本国税法规定的诸如外国税收抵免或免税等境外所 得税待遇,其实质是坚持对这类所得行使属人管辖权。 293.交易财产所在地标准 对于由各种地产、不动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滥价收益,资本利得来源地的确定, 可采用交易财产所在地标准。即对于销售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规定 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的各项利权则无特定的物质形态。对此一些 国家主要以某项权利关系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实为依据,如本国居民(或国籍)公司发 行的股息、本国政府或企业发行的债券或借款、在本国申请登记的专利等,将这类权 利规定为本国境内财产,凡由这些利权的销售产生的资本利得即为本国来源所得。采 取这种作法的主要是日本和西欧各国。 294.财产销售地标准 有一些国家在资本利得来源地的确定上,除不动产利得外,对各项动产则采取财 产销售地标准,以财产的实际销售地或成交地在本国境内为依据,将由此产生的资本 利得规定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如,美国有关税法规定,座落在美国境内的不动产销 售利得为美国来源所得;在美国境内销售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的资本利得 也为美国来源所得。根据有关规定,销售动产的地点是指出售人的产权或利权转手时 的地点;如果财产销售出售人还保留法律上所有权,则出售地点系指承担损失责任移 交的地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