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7)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84.固定基地
这是国际上确定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以一个独立劳
务者在非居住国内是否经常设有固定基地(如诊疗所、事务所等)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
并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所得为依据。也就是说,该跨国自然人在非居住国为从事其专
业性劳务活动,是否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凡是跨国自然人在非居住国从事专业
性劳务活动,并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其独立劳务所得即可确定为来源于非居住
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
285.支付地点标准
各国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个人劳务所得,如本国政府派往国外的公职人员的工薪收
入,本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其在国外的董事会成员的董事费和派出人员的工薪收入等大
多要按照支付地点标准将这类所得划为境内来源所得。这是因为,派往国外的公职人
员,其提供劳务的地点在国外,但其执行的任务或有关业务是按照本国计划并为与此
有关的目的服务的,在其薪金由本国支付的情况下,理应视为本国来源所得。因此,
不少国家税法中都规定公职人员薪金以其支付金额所在地为来源地。对于本国居民(或
国籍)公司支付给董事会的董事费应视为境内所得则是基于以下理由:公司董事会可以
在公司的居住国之外进行活动或长期居住。但其进行的有关经营决策活动应归属于该
公司的经营活动,他所取得的董事费也应以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286.归属原则
对于一个跨国法人,在确定常设机构纳税的营业利润时,一般可以采用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
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287.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是确定跨国法人来自非居住国的营业利润的原则之一。这条原则是以跨
国法人是否在非居住国进行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同类活动取得的所得为依据,也就
是说,是以其在非居住国进行的其它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活动是否相同或
类似为标准,来确定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在某一国设有常设机构
从事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同时该外国企业以不经过该常设机构的方式在该国从事与
该常设机构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即使没有经过常设机构,但通过这些同样或类似
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所得也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应由该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88.比例分配原则
这是确定跨国法人来自非居住国营业利润的一条原则。比例分配原则是将常设机
构与其总机构作为一个产生全球范围损益的经济实体,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所发
生的收入与费用均由其总机构汇总核算,然后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将损益在
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分配,常设机构根据其应分配利润额向本国政府纳税。目前,
有关国家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法,主要是根据常设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的营业额或营业支
出的成本费用占总营业额或总成本的比率来决定各自的利润额,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则
根据常设机构和总机构各自资产额与负债额占总资产或负债的比率决定各自的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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