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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6)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81.跨国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 每个国家都参照各自的国内法而确定了判断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由于各 国的国内法规定不同,判定居民的标准也不同,这样就会出现对同一跨国自然人判定 为两个国家的居民的情况。这种因双重居民而造成双重纳税义务的矛盾,国际上通行 的做法是按习惯顺序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其制定顺序为: (1)永久性住所。永久性住所一般是指某个人本身所拥有(包括租用)、配偶和家庭 所在地,并有连续永久居住的意愿。凡是属于一个跨国自然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住 者,首先应该认为他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 辖权。 (2)重要利益中心。如果这两国都是跨国自然人永久性居住的国家,那么就应该认 为该跨国自然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即重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国的居民。 (3)习惯性住所。如果与某个人的经济关系(或重要利益中心)更密切的国家也无法 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那么,应该认为他是具有习惯性居所 所在国的居民。 (4)国籍。如果这个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如住的旅馆等,那 么,应该认为他是其所属国籍的国家的居民。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如果这个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 一国的国民,也就是说,他在两个国家都同时具有或不具有国籍,那么,最后应该由 双方国家通过协商解决,确定这个跨国自然人属于哪一国(哪一方)居民。 282.跨国法人双重居民身份 对于同时在两个国家的跨国法人,因其判定居民公司的标准,每个国家可以按各 自的国内法而定,这样就可能把同一个跨国法人判定为双方居民(或居民公司),解决 这种因双重居民而造成双重纳税义务的矛盾,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习惯顺序制定其居 住公司身份。 (1)实际管理机构,一个跨国法人,如果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住者,那么,首先应 该认为是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2)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一个跨国法人,如果在一国没有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 在另一国没有其总机构,那么,最后应由双方国家协商确定该公司为哪一国居民,并 由这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283.劳务地点标准 一般来说,各国确定一项劳务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取地点标准,即以劳务活动发 生本国的事实为依据,凡是非居民(或非公司)在本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由此而取得 的报酬等视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按照这一标准,在确定一项劳务所得是否为境内所 得时,一般不考虑所得的支付者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如何,也不考虑支付者是否在本国 境内。但一些国家根据纳税人以及所得支付者的实际情况,在税法中也有一些普通的 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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