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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3)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68.狭义国际重复征税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具有同一性。即: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家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所取 的同一纳税所得,在同一期间内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狭义国际双重征税具有以下 几个基本特征: (1)征税权力的非同一性。这一基本特征体现在行使课税权力者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自主的税收管辖权掌管者(即不同的课税权主体)。这些课税权主体可以是不同的 享有独立自主权的国家,也可以是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地方自治政府。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这是指只有同一个税收主体即跨国纳税人,被两个(或两 个以上)行使征税权力者(即不同的课税权主体)视为对其负有纳税义务,于是有可能产 生国际双重征税。这一特征表明了纳税人的国际税收的负担是双重的。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即必须是同一项应纳税跨国所得(包括一般财产价值),该 项所得的发生导致其拥有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就该同一所得纳税的义务。纳 税客体的确定极为复杂,但它也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关键因素。 269.广义国际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国际双重征税既要包括纳税主体的同一性或非同一性 以及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又要包括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式的不同 等等而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换言之,具体征税时许多技术上的差异,也就造成双重 征税。 (1)同一税种的征税期不同。由于征税期的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征税现象。如有的 国家以公历年为纳税年度,有的国家则以各国自订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这种时间 上的重叠会造成双重征税。 (2)同一笔收入的确定标准不同。如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 费应由收入国家征收;另一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这种特许权使用 费可以在支付者的收入中扣除。但有时,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很大,支付国不允 许扣除,并视为股息分配予以征税,这就形成了国际双重征税。 (3)同一笔收入的计算方式不同,各国对所得额扣除项目的不同规定(尤其是对折 旧率的计算)差别很大,有的费用在某国可作为支出扣除但在有些国家很有可能重新计 入应纳税的总所得中,予以征税。这些也会发生国际双重征税。 270.国际双重征税扩大化 由于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特点,从各自的经济状况出发,要求扩大对本国有利的 所得来源的管辖权,或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范围。而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原则,大多 数国家同时实行双重管辖权,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公 民)管辖权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常常会侧重去维护其中的某一税收管辖权,于是, 这就带来了国际双重征税的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这种矛盾,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之间表现得较为突出。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很少到国外投资,而国内都有不少国外投资经营的企业, 所以发展中国家非常强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但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原则,这些国家 也要同时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在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所以非常强调居民(公 民)管辖权,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也同意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这 些都引起国际双重征税进一步加深。国际双重征税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财产 利益上的矛盾而不断扩大,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进一步扩大,如何对两种税收管 辖权的实施作出一些适当的限制和约束,已成为国际双重征税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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