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4)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71.税收管辖权冲突 由于税收管辖权总是由一个具体国家行使的,而各国之间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会存 在两种不同的情况,即并行或交叉(又称冲突)。假如部分国家都行使相同的税收管辖 权,就是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的;假如部分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另一部分国家行使 居民(公民)管辖权,就会出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或冲突。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个别的国家甚至同时行使三种税收管辖 权,于是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或冲突是经常和大量的。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 (2)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冲 突。除此以外,同种税收管辖权有时也会出现交叉,如对人员身份的地域概念,各国 确定的标准互有差别,会发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税收管辖权交叉是国际税收活动的前提和主要内容,而税收管辖权交叉表现形式 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272.法律标准 法律标准是确定跨国自然人身份的一种标准。这种标准是把约束的范围,限制在 本国的法定公民和合法长期居住本国的外国侨民以内。即凡是属于本国宪法规定的公 民,以及在本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 的外国侨民。都属于本国居民,都应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征税。非上属范围则为 非居民,不得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只能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 其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如美国和荷兰都是这样规定的。 273.户籍标准 户籍标准是确定跨国自然人身份的一种标准。这个标准是把对跨国自然人行使居 民(公民)管籍权的约束范围,限制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的任何本国人或者外国人以 内。即凡是属于在本国有住所,居住满(或达到)一定期限的跨国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 和外国人),均为本国居民,允许本国政府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非上属 范围者,即没有达到居住期限的则为非居民,不能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只 能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其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对居住期限的具体规定,各个国家也很不一致。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如英国、 德国;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如美国、日本和我国。 274.登记注册标准 登记注册标准是确定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一种标准。这种标准,也可称为法律标 准。它的约束范围只限于经由国家官方注册登记,取得了法人地位的组织。凡符合这 个约束性规范的,允许对其包括设在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所得合并进行征税,登记注 册标准,是以跨国法人是否在该国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来确定该跨国法人居民。凡 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的公司、企业,不论其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确认其为本国企业或本国法人,对其来源于本国和外国的全 部所得均要进行征税。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则不能确认其为本国企业或本 国公司,也就是该企业公司不是本国居民,因而也就不能对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但可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