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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2)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64.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是以所得来源发生地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理权,即所得来源 国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或存在于(包括被认定来源于或存在于)该国管辖领 域内的收入或财产,行使征税权力。所以也称地域管辖权。 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是属地主义原则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体现,它强调按 收入来源国地点对来源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收入或财产行使课税权。收入来源于何国; 财产存在于何国,就由哪国征税,而不考虑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地和国籍。 265.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居民身份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辖权。即居住国对居住在其境 内的全部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或拥有的来源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 入或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属入主义原则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体现,它强调各国有 权按纳税人居民的法律身份,对其取得或拥有所有来源或存在于世界范围的收入或财 产行使征税权。对跨国所得不论来源于何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存在于何处,只要是 本国居民取得或拥有,居住国就可对其征税。 266.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又称为国籍税收管辖权,是以公民身份与连接国家的税收管辖 权。即国籍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或拥有的来源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利。公民税收管辖权,如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是属人主义原则在 国际税收上的体现,区别在于公民税收管辖权强调纳税人的公民身份即国际所属,而 不是居民身份,在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无论跨国所得来源于何处,跨国一 般财产价值存在于何处,纳税人居住地在何处,只要是本国公民取得或拥有,国籍国 就可对其征税。 267.地域管辖权优先原则 目前世界基本上没有一个国家单纯地实行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或者,单纯地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行使地域管辖权。各国都以其中一种制度为主,而 以另一种制度为辅。 在税收管辖权中,不仅许多国家兼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实行居民(公民)管辖 权和地域管辖权,而且大多数国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征税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同一跨国所及,所收来源地国家有优先行使征税的权利,即承认在课税 权利方面,地域管辖权是优先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这是因为,从道理上讲,从哪 个国家赚取收入,首先应向那个国家纳税,否则,如果不允许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 而让纳税人居住国优先征税,那么,所得来源国就不会同意别国的居民在其境内从事 生产交易。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既然希望通过投资技术转让与 国际贸易,从别的国家赚取所得。那么,就不得不承认所得来源国在征税上优先。不 过,优先并不等于独占,这表现在:(1)优先是有限制的,所得来源国并不能对一切非 居民的所得都从源课税,而只能对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 常设机构征税;(2)优先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所得来源 国优先征税后,仍将分别情况对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纳税人的所得,其来 源国可以先行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这在国际税收实 践中,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公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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