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70)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56.战时利得税
所谓战时利得税,顾名思义,就是指战争时期的所得,它是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因
战争超过一般时期的所得。战时利得税这个特别税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被
许多国家用来作为筹措军事费用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战争结束,从非常时期转入了
和平时期,战时利得税也就陆续被停止征收。所以,它实际上具有一种临时税的性质。
战时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在战争时期取得超过平时所得的那部分所得。
它只在战争时期征收,是一种临时征收的特种所得税。
257.超额利润额
超额利润税又被称为超额所得税,或译作过份利得税。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税收,
不象战时利得税那样,具有临时税的性质。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都
要对超额所得征收超额利润税。在一些国家中,超额利润税常被用来作为调节某些利
润较高的跨国纳税人收入的一种措施,它的征收范围常常被限制在少数特定的行业和
企业的范围以内。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超额利润税,则是被用来作为普遍调节各行
业所有利润较高的跨国自然人或法人收入的一种杠杆,不论采用哪种方法计算跨国超
额所得,单独进行征税,也不论其征税范围是宽还是窄,超额利润税都是属于对在特
殊情况下获取高利的跨国纳税人进行经常征收的一个税种。虽然它不象战时利得税那
样具有临时税的性质,但它却同战时利得税一样,它们的征税对象,都是跨国纳税人
的所获取的超过一般标准的那部分所得。
258.跨国资本利得
跨国资本利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本项目所获取的利益。即销售除一般经营
货物,如商品、原料、在制品、制成品等以外的各种交换的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
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等这样一些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
项目所得到的毛收入,从中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那一部分差额。
由于各国所得税的立法思想不同,所以关于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资本利得进行征
税,各国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在以“所得源泉税”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看来,跨
国资本利得与从事营利事业所获取的跨国收益或所得相比,是根本不同的(后者具有循
环反复发生的源泉性质,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要循环发生一次到多次),所以跨国应
税收益或所得,应纳入征税对象进行征税;而跨国资本利得不应该列为国际税收涉及
的征税对象征税。但是,在以“净资产增加税”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看来,跨国
资本利得同从事农业、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等营利事业所获取的跨国收益或所
得相比,则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异,因为两者都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相同结果,显然
跨国资本利得应被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因为这些所得税立法思想
和经济观点的对立,造成跨国资本利得仅仅被一部分国家列为国家税收涉及的征税对
象进行征税。
259.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所谓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
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它都已被一些国
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
各国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计税基础,就跨国自然人来说,往往规
定为他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其计算公式是: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跨国一
般静态财产按时价估计的总值-负债总额-(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子女扣除)。就跨国法
人来说,则通常规定为它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总值或净值(即总值-负债总额)。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对跨
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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