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9)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53.对人税
对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为征收对象所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
税。这些对人税税类,例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财富税、资本税、
继承税和赠予税等等,由于它们的征税对象,即某一纳税人的工资等收入或利润额或
一般财产价值,都是抽象的,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直接相联系。这些所有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都可以是跨国的,从而这种归附人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可以是跨国的,
并有可能被它们所跨越的有关国家交叉着重叠征税。而且,所得税与一般财产税这些
对人税都属于直接税,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同其他税种相比,这种税种的征税对
象比较复杂,特别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商品输出、技术输出和资本输出的不
断扩大,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征
税对象比之发展中国家更为广泛和复杂。
254.跨国一般所得
跨国一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情况下可以经常获得的跨国所得,
所以也叫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各个国家不论其奉行的所得税立法思想或所采取的所
得税制是如何不同,通常它们对于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属于一般性而不是特殊的跨国
所得或收益,是经常性而不是临时性的跨国收益或所得,都是同为应税所得或收益,
列作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例如,不论什么国家,一般都把跨国自然人
的工资、资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等等,这一类跨国
一般经常性收益或所得,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一般把跨国法人从事于农业、
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等所取得的这一类跨国一般经常性收
益或所得,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对于跨国一般经常性收益或所得,各国通
过不同的所得税税种来进行征收。例如,在采取分类税制的国家,是通过诸如工资和
劳务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农业所得税和工商营利事业所得税
等等所得税种来征收的;在采取综合税制的国家,则是通过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税种,分别以跨国自然人或跨国法人的一般经常性收益为依据,经过综合相加,然后
据此征收。在一些兼用分类和综合税制的国家,则通过各种所得税种对跨国一般经常
性收益进行征税,然后,再在一定条件下对跨国自然人的跨国综合
所得,通过补充所得税来进行补征。
255.跨国超额所得
所谓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获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
分跨国所得。这种跨国超额所得与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不同,它并不是在一般情况下
所能获取的,而几乎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的。例如,利用战争所造成的特殊便利
条件,往往可以获得比和平时期更多的所得;利用所营行业的天然资源或其他方面的
优越条件,垄断市场,可以获得比一般行业更多所得等等。正因为如此,只有一部分
国家的政府对跨国超额所得专立税种,单独进行征税。这些国家在计算跨国超额收益
或所得方面,通常采用的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标准基期法”,即以跨国
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所实现的收益或所得;作为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凡是超过这
个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的部分,即作为跨国超额收益或所得另行征税;另一种方法是
“跨国投资利润率法”。即首先确定标准投资利润率,然后,根据跨国纳税人在实际
年度获取的跨国收益,减去按照标准投资利润率推算到当年投资额所求出的跨国一般
收益或所得,即作为跨国超额收益或所得,另行征收超额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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