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3)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37.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答:(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①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③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
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
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
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
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部
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6)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等特定企业
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减税或者
免税。
38.关税减免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
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海关申请。海
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国务院的规定
审查批准。
39.关税税款的缴纳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
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
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额1%的滞纳金。
40.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关税退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在自缴纳
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纳关税后,发现有短卸事情,经海关审查认可
的;
(3)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1.关税的纳税申诉程序是什么?
答: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议
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
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诉的,海关可以不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接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应当予以公告。纳
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