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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2)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35.什么是关税? 答:关税是国家对进出我国国境的商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商品在国境的流 通情况,它又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目前各国征收的关税主要是进口关税;我 国也属于这种情况,即对进口商品普遍征收关税,而只对少数产品课征出口关税。在 现代经济条件下,课征关税的目的。除了取得财政收入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护民 族经济。 36.如何确定进出口贷物的完税价格? 答:所谓完税价格,即关税的计税价格,其确定方法如下: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 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 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 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 为完税价格。按照以上办法,完税价格仍未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 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 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如有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可由海关按照 合理的方法估定。 另外,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 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 作为完税价格;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 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 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 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 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且各项单证应当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 印证明无讹。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 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等,或者 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海关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发票、包装等 清单等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 调整。 另外,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 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 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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