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1)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32.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能否继续享受营
业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新税制以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
业享受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但实行办法改由税务机关先征
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如实申报,填开税
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33.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在以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对其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金额
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34.营业税在哪些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答:(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
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实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