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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1)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32.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能否继续享受营 业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新税制以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 业享受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但实行办法改由税务机关先征 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如实申报,填开税 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33.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在以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对其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金额 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34.营业税在哪些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答:(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 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实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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