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8)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20.如何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
纳税额?
答:(1)在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要按照
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要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
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
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2)在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
2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成套
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2.纳税人用于实物交换、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
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3.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能否享受消费税减免待遇?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新税制以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
业享受的流转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但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
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和增值税。
2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
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
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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