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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9)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25.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一般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 售后,回到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 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也可向纳税人的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 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 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 26.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缴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 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 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27.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是否应办理补税? 答: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 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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