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7)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5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借款
利息能否作为费用列支?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
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
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5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能否作为费用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并
且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
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
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57.租赁企业应税所得的坏帐处理优惠是什么?
答: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
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
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
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说
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58.对设在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哪些所得税优惠规定?
答:除正常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以外,为鼓励外商投
资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税照顾: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但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其中,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和海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
术开发区。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
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其中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
市、县、区。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
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