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8)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59.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所得税
减免规定?
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
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
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以上投资企业,
其实际经营不满规定年限的(10年),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
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991年7月1日前国务院公布的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
目给予比以上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
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1991年7月1日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依照前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
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
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
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6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期限应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计算。所
谓“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
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
开始获利年度。另外,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
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递延。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
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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